|
于4月20日入职某公司,到6月17日做转正的时候被告知不转正了,理由是1、在办公室打私人电话2、上外网3、穿着比较休闲。当时签了解除通知书,就这样算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了。
我今天去拿退工单,上面是协商解除,单位方提出。
另外我发现当时签的解除通知书的日期是4月17日,也就是说写错了。
对于他们说的3点理由我只承认打了一个私人电话,后面2个我不承认,当时签那个协议也是赌气,觉得这个公司太恶心了,现在想想真不该,现在可以提出仲裁吗?理由充分吗?补偿金怎么算?希望哪位大侠能帮忙分析分析。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你要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47、87条和劳动法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 第二,如果到劳动仲裁委申请种裁,你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原件)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原件,即可证明你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至于工资条和考勤记录,在仲裁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你只需看清是否有你本人签字,无本人签字,你可否认该工资条及考勤表的真实性;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有CI形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则你随意的着装,将是违反公司制度的;但是你偶尔打私人电话及随意的穿着,如果用人单位知道后,没有及时的批评和处罚你,而仅凭这些理由来解除合同,理由是不充分的。 第四,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克扣你的工资,我建议你还是算了,解除劳动合同。打官司即废时间又耽误工作,对你不利,退一步算了,现在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你看你有没有一下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没有 你可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1、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如果没签订,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2、如果签订了,你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