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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否表明劳动关系解除?

时间:2012-02-02 22:27来源:llkkmm004 作者:malini 点击:
劳动者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否表明劳动关系解除? 2010-05-2311:30阅读28评论0 案例: 张某于2006年3月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劳动合同。2008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解出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9
劳动者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否表明劳动关系解除?

2010-05-2311:30阅读28评论0

案例:

张某于2006年3月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劳动合同。2008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解出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公司向张某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张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张某向公司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公司认为张某已经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患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给予其医疗期待遇。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接触?公司应否承担张某医疗期内的费用?、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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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对方陈述提出主张而对方称陈述有误,能否免除其举证责任

2010-05-2117:36阅读4评论0

案例:

金某与宋某是好朋友,2002年8月,金某为开饭店向宋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20%。2004年底,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归还借款。在诉状中,宋某陈述:金某曾于2003年12月归还借款2万元,现尚拖欠借款本息3万元。金某答辩:自己曾与2003年11月归还宋某借款本息3万元,后又于12月归还借款2万元。全部借款已经归还完毕。对2003年11月的还款,金某提供了证据,但对于12月的还款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庭审的过程中,宋某承认金某曾于2003年11月归还本息共计3万元,同事提出自己在起诉状中所说的2003年12月还款2万元,即时指此次还款,但由于自己记忆错误,对还款的金额和时间表述不准确。金某坚持宋某已经承认该事实,自己不需要再举证证明。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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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中当事人的证据证明能力相当,应当如何处理?

2010-05-1720:33阅读4评论0

案例:苗某和曹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02年,苗某和曹某决定合伙开个餐馆。餐馆开业后,苗某和曹某共同经营下,餐馆生意红火。但时间长后,两个人在如何经营餐馆产生了矛盾。2004年,苗某提出退出合伙,曹某表示同意。在分割合伙财产的时候,双方产生了分歧。两个人都主张介于的营业收入由对方保管,要求对方拿出来平分。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将结余经营收入共计元的一半交给自己,并以自己在合伙期间制作的账目明细为证据。曹某称营业收入由苗某管理,不同意苗某的诉讼请求,同样向法院提交了由其制作的账目明细作为证据。

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而且证明力相当,适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难辨的状态,对纠纷应当如何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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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承认出具收条但主张未实际收款,能否认定付款事实?

2010-05-1717:25阅读1评论0

案例:某五金厂与某商贸公司有业务往来。2004年6月,五金厂向某商贸公司催款,要求尺幅拖欠的货款3万元,商贸公司未给付。此后,某五金厂委托朱某代为收款。2004年9月,朱某在某商贸公司出具了收款手续,表示收到货款3万元。2004年12月,某五金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某商贸公司承认曾拖欠五金厂货款,同时主张已经给付五金厂的委托人朱某,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商贸公司提供了朱某出具的收条和五金厂委托朱某收款的委托书。在庭审中,五金厂称:该厂委托朱某收款属实,朱某也曾想商贸公司出具收条,但因商贸公司拿不出钱,所以并未实际支付。朱某当庭作证,证明上述事实。商贸公司称欠款已经给付朱某,欠条已收回,但后来欠条遗失。

评析:

在本案中,某商贸公司付款的事实能否认定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其提供的收条能否起到正面事实作用的问题。对该收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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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认自己是借款人并愿意承担偿还责任,是否属于自认

2010-05-1717:23阅读18评论0

案情:孙某向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为4个月,严某为孙某提供连带担保。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借款到期后,孙某未还款,严某也未履行办证责任。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本息,严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时,孙某经合法传唤聚不到庭,而严某辩称:此款系我所借,但目前资金紧张,请求分期给付,并请求驳回原告对孙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严某的承认不属法律上的"自认"。

第一、严某的承认并非针对对方当事人陈述而作。作为被告其在庭审中国的承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保持一致。本案中,原告银行所陈述的是严某诶第一被告孙某担保,严某的身份为保证人。但严某却说自己是本案的借款人,这就与原告银行的陈述发生了偏差。

第二、严某的承认效力不及于第一被告孙某。严某的承认改变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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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投拍偷录"方式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

2010-05-1518:27阅读6评论0

问题的提出: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程中过错赔偿制度。离婚时,一方主张对方有过错的,必须举证。有人提出:在夫妻一方与第三者通奸的情况下,另一方在取证困难时,可能通过捉奸来获得证据,那么,捉奸行为是否合法?又如何确认捉奸者通过捉奸获得的证据的效力呢?还有人提出:当夫妻双方未了举证一方存在"出轨"行为而私自投拍偷录时,怎样做事对的?怎样做是不对的呢?

分析:在实践中,当夫妻双方未了举证证明一方出现"出轨"行为时,我认为,在法律上不应当鼓励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配偶与他人发生出轨行为而采取"投拍偷录"方式来收集证据。因为,采取这种方式存在着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实际危险,这种"出轨"行为通常都发生在某些特殊事件、地点、与环境,其隐秘性极强,因此,这种"抓奸"行为一旦为法律认可,那么,实践中就可能会发生"抓奸"与"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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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明显错误的生效裁判与免征事实之界定

2010-05-1410:55阅读3评论0

搜狐博客吕洪利律师日志

2010-05-12|存在明显错误的生效裁判与免征事实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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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明显错误的生效裁判与免征事实之界定

2010-05-1220:31阅读7评论0

案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存在明显错误,但未经当事人申诉或审批机构发现和裁决变更,这种错误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可否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作为免责事实?

分析:

提出这样的问题看似不和常理,但是,它体现的是对程序法的一种误解。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言,它具有审判上的既判力效力,即只要这种裁判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这种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在认定事实基础上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关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对于具有支付、偿还、移转内容的裁判予以事项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因为,作为诉讼上的待证事实而言,已经法院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并通过裁判使原本诉讼上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待证事实成为一种在审判上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既判效力,禁止在此后当事人或法院非依法定程序提出与此相异的主张或者做出与之冲突的判决,因此,已经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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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播放影视作品的法律问题分析--上海二中院民五庭杨煜

2010-05-1219:15阅读15评论0

【提要】因网吧播放影视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当前著作权案件的一个新动向,该类案件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涉及对网吧行为的定性,而且涉及网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以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平衡。本文分析了网吧播放影视作品的性质、网吧及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赔偿标准、网吧播放影视作品的授权等,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了若干见解,供参考。

网吧系指为网民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兴行业。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网吧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不断多样化,从网页浏览到网络游戏,到网络即时通信,再到影视剧的播放。网吧的存在,对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网吧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如何加强管理,尤其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问题。去年年底以来,影视作品权利人在全国各地陆续起诉网吧擅自播放影视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至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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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可能产生之影响评析案例一

2010-05-1121:10阅读7评论0

案例:谋区教育局因欠款三十万元被数名公民起诉。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区教育局对借据予以否认。经公安机关鉴定,该借据上的公章是事先盖在一张空白纸上,然后有人填写借据的内容。当一审法院询问原告该借据当时由谁填写时,原告方无法指认何人。一审法院以该证据在形式上存在不合法为由,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查明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有人举证一审被告曾经还其借款三万元。现一审法院准备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以便发现涉及诈骗案件事实的线索和证据。对该案的事实应如何认定?

评析:

在审理本案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或有线索足以证明该案所涉及的借据属伪造,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仅凭该案中的借据中单位公章加盖在前,而借据内容在后则不足以推翻该书证的证据能力,该证据仍然具有可采行。因为,借据的法律效力在于,有关借据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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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主张之冲突与交易习惯之衡平

2010-05-0716:04阅读8评论0

案例:苏某称:1998年3月,黄某以给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向苏某借款三万元,并给苏某打下以欠条。欠条内人:"今欠现金三万元,。黄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左下角附注'常州某某购货款".后苏某多次索要此款,黄某推脱不给。时隔一年半,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此款,黄某辩称此款不是现金,而是在苏的威胁下,替徐某某打下的欠条,若是欠款,应打借条,据此黄某拒绝偿付此款。一审诉讼中,案件的主审法官王某随黄某一同到江苏找到徐某、张某。徐、张两人均说明是双方在通过黄某介绍购货时认识苏某的,当时双方未实际发生业务关系。因苏某适用威胁手段,考虑个人人身安全,无奈下,黄某执笔给苏某打下这一"欠条"。事后,黄某、徐某、张某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庭审过程中,苏某以王某与关系密切、违反取证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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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0-05-0620:52阅读56评论0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作者:王卫董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新桥,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宜昌市融汇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0年l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亲京,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融汇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0年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冬军,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融汇公司职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0年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纪京,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融汇公司职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0年12月22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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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2010-04-3014:38阅读8评论0

案例:原告甲对被告乙主张借款关系,为此向法庭提供了乙书写的一张借条,乙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按现时的普遍做法,一般告知原告申请鉴定(颠覆鉴定费用),又似应由被告提供笔迹材料,但根据《民诉证据规则》,又似应理解为此种情况下应由被告申请鉴定,对此,应如何掌握?

在诉讼上,当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涉案待证事实时,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据时,例如本案的情形,如果被告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字据在表面上具有初步可信性,如被告提出申请鉴定,将被视为不能够履行其相应的证明责任,将面临败诉风险。对此,《民诉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们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大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交纳鉴定费用或局部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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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1日

2010-04-2119:42阅读12评论0

刑法学者激辩:骗购保障房定诈骗,行还是不行?来源:检察日报

正方:"完全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记者(下称"记"):骗购经济适用房屡禁不止,惩罚力度不够是重要原因。很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曝光后,仅一退了之。最近有一种呼声,认为骗购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名刑法学者,您如何评价这种呼声?

周光权(下称"周"):我同意这种观点,骗购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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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1日

2010-04-2119:41阅读7评论0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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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6日

2010-04-1614:10阅读12评论0

从"疑罪从无"不起诉到一审死刑全国首例(检查日报)

5年前,家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的男子徐德明被人发现暴尸荒郊。当地警方调查发现,当天与徐德明一同外出的男子侯国清有重大作案嫌疑。由于关键证据缺失,检察机关最终对侯国清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

侯国清到底是不是真凶?4年来,南充市检察院公诉检察官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终使此案的关键证据浮出水面…2009年8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侯国清死刑。侯国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4月12日,侯国清杀人案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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