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进入康美这家公司上班,直到2011年2月28日,工作了六年半。这六年多的工作时间里,公司没有给我们买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什么的(每年签合同有要求但都没有执行)! 2010年我怀上小孩,上班到2011年1月31日,从2011年2月1号开始请产假,2011年2月12日出生(产假有75天是带底薪工资的)。但在2011年2月28日公司突然打电话来说:公司在2011年3月1日要解散了叫我去签了终止劳动合同(大部份员工在3月1日开始不用去公司,3月份我部门其他员工还留在公司上班清理货)。 劳动合同上有一些补偿款,(没有包括产假工资在内)不知道是否合理?签完合同后公司人员说只能补到2月份半个月的产假工资,对比一下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3月1号之后的因为签了终止合同就不能再补了?这份合同在产假期间,在这特殊的时候签下的有效吗?我可以向公司要回全部的产假工资吗?(注:因公司的合同一年年签,2010年合同到期后,又在2010年12月底签了2011年整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把合同发到我手上) 现在我把公司要我们签下的这份终止合同发到网上,看看那位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忙解答下,公司的补偿是否合理?签了这份合同是不是真不能要回产假工资了,公司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签终止合同这样做合法吗?希望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帮助!谢谢 这份合同已经签了还可以向公司要回产假工资吗?以下这份附件就是公司要求签的终止合同内容: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始兴县康美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本协议(共1页)供遵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2011年3月1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偿款,该等补偿款为乙方依据现行有效法律和甲乙两方存有劳动关系可向甲方请求的全部款项。 三、对于本协议第二条补偿可能涵盖的各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自入职以来养老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补缴、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款及其他乙方依法可获得的权益或甲方承诺的其他费用。乙方在离职后放弃对甲方及其关联企业、附属机构、接任者、职员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已知或未知事件提起诉讼、仲裁的权利或可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请求的任何权益。 四、本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若甲方未按协议足额支付,乙方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本协议自甲方盖章并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的所有规定; 甲方: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