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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即将迁至苏州,因此现在新注册了一个公司名称,想把部分员工转移至新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未变,法人代表未变(不过现有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个人,因为旧公司改了新公司的法人,但是一直没去变更),转至新公司后,员工的工龄我们也将累计计算!所以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否要先与这部分员工解除现有的劳动合同,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我们需要做出经济补偿吗?而且因为转以后会涉及到重新缴纳社保的问题,我有去问过劳动监察大队,他们给出的回答是,要先与员工解除现有合同,再重签,还要出具新签合同、报告等证据给他们审核,盖章后才能重新缴纳保险。但是又有人说法人、地址什么都未变,只是变了个名字,可以延用旧合同,不需要重新签订。所以,我想再具体咨询一下,怎么解决!麻烦了,谢谢! 首先,感谢你的咨询,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若将部分人员转移至新公司的话,一定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无法办理社保等事宜,除非这些转移的员工人事档案、合同等手续保留在原来的公司,但是可以在新的公司工作。 PS:也谢谢其他回答的各位! 但,如果是公司重新设立,则可以与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员工原与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为由新公司全面履行,该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公司承接。 以上意见供参考。 但是如果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有不少员工不愿意随公司搬迁,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到时候就得不偿失了。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没必要了。 打一个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把要变更的原合同条款写出来就行了。 比如:工作地点由某某地搬迁至苏州。然后双方盖章按手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