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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有这么一个条款:"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种,应与员工协商,员工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公司变更." 如调整后的岗位与原来岗位的性质完全不一样,员工根本无法从事,这样的理由算是正当的吗? 劳动合同上有规定当然要按照合同办事,调换的工种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也不会将没有作用的人放在相关的岗位上,必然要量才而用,除了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 你举的例子无法判断是否正当,比如说你本来就是一个普通工人,没有会计证,用人单位却叫你去做会计,你可能做不了,这是正当理由。但你原来是会计,因为某些原因,用人单位要你去做普通工人,你不可能不会做,只是你不愿意去做而已。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所以变更岗位也应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而并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而且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双方各执一份,才算有效变更。听听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调整后的岗位若真的像你所说的那样“性质完全不同,根本无法从事”,这个说明在单位与你协商变更岗位的过程中,你应当预见到这个结果。若你未提出异议,仍与单位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其他岗位,还是不能胜任,那么单位有权合同到期或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你们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