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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期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吗?可以要求付全部产假工资吗?

时间:2012-02-09 19:49来源:Nora 作者:沫小沫 点击:
我是2004年进入康美这家公司上班,直到2011年2月28日,工作了六年半。这六年多的工作时间里,公司没有给我们买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什么的(每年签合同有要求但都没有执行)! 2010年我怀上小孩,上班到2011年1月31日,从2011年2月1号开始请产假,2011年2月12日出
我是2004年进入康美这家公司上班,直到2011年2月28日,工作了六年半。这六年多的工作时间里,公司没有给我们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什么的(每年签合同有要求但都没有执行)!

2010年我怀上小孩,上班到2011年1月31日,从2011年2月1号开始请产假,2011年2月12日出生(产假有75天是带底薪工资的)。但在2011年2月28日公司突然打电话来说:公司在2011年3月1日要解散了叫我去签了终止劳动合同(大部份员工在3月1日开始不用去公司,3月份我部门其他员工还留在公司上班清理货)。

劳动合同上有一些补偿款,(没有包括产假工资在内)不知道是否合理?签完合同后公司人员说只能补到2月份半个月的产假工资,3月1号之后的因为签了终止合同就不能再补了?这份合同在产假期间,在这特殊的时候签下的有效吗?我可以向公司要回全部的产假工资吗?(注:因公司的合同一年年签,2010年合同到期后,又在2010年12月底签了2011年整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把合同发到我手上)

现在我把公司要我们签下的这份终止合同发到网上,看看那位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忙解答下,公司的补偿是否合理?签了这份合同是不是真不能要回产假工资了,公司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签终止合同这样做合法吗?希望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帮助!谢谢

以下这份附件就是公司要求签的终止合同内容: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始兴县康美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本协议(共1页)供遵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2011年3月1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偿款,该等补偿款为乙方依据现行有效法律和甲乙两方存有劳动关系可向甲方请求的全部款项。

三、对于本协议第二条补偿可能涵盖的各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自入职以来养老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补缴、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款及其他乙方依法可获得的权益或甲方承诺的其他费用。乙方在离职后放弃对甲方及其关联企业、附属机构、接任者、职员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已知或未知事件提起诉讼、仲裁的权利或可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请求的任何权益。

四、本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若甲方未按协议足额支付,乙方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本协议自甲方盖章并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的所有规定;

甲方:乙方: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由我单位受理,将快给你回复。其实解除劳动合同

始兴县人社局

关于休产假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和可以要求全部产假工资的问题

如果公司解散,经营权即终止,劳动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来,处于特定情形下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而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因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受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限制。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消失时为止。所以,只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出现以后,被申请人就可以依法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

申请人关于"三期"待遇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呢?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下员工的额外补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性规定肯定了处于特定情形下职工的额外补偿请求权,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处于"三期"的劳动者应当予以特殊保护。由于公司决议解散,使得他们的劳动合同不得已而终止,其依法享有的剩余"三期"待遇也将因此而中断,因此出于合理性的考虑,公司应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第十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之前的工资和相关待遇。相比看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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