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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属于合同解释的问题,即怎样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梁慧星教授在《合同法》颁布施行不久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做讲座时,对合同解释表述为:125条规定的是合同解释,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合同解释实际上是法官对裁判案件最重要的证据--合同书的理解,是要通过合同的内容来探究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这里确定了文意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这样几种规则。如果可以从字面确定合同含义的话,首先应该适用文意解释;文意解释不行的时候,再用整体解释,就是参照合同的其他条款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如果还不行,再依据当事人追求的目的,依据先前交易的习惯来确定合同的内容。这是关于合同解释的方法,是125条第1款作的规定。第2款规定了如果使用了两种文本的话,比如说跟外国人签定的合同,大多数情况下既有一个中文的文本,又有一个英文的文本,如果适用了这样两种文本,听说合同解除文本。法律规定推定这两种文本使用的词句具有相同的含义。如果不一致的话,按照哪个文本呢?不同的国家解决的方法不一样,有的国家规定哪个先签定就依据哪个文本为准。我们没有这样明确地规定,而是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这样一来操作的灵活性就比较大了。 也就是说,文字含义出现不一致,要综合考虑所使用文字的含义、合同的整体条款、签订合同欲达到的目的、平常的交易习惯、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形等来确定其含义。 法律规定:《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