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不知如何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劳动法》应该是大于《劳动合同法》;可是《劳动合同法》又是新的,两部法律如果不一致应该执行新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劳动合同法是新法,劳动法是旧法,两者规定不一致,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新法也是特别规定,《劳动法》是劳动领域的基本法! 两部法律并非母子法的关系,效力等级相同。新法优先适用。同时,立法者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一走了之,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这个规定并无实际冲突。 请注意,《劳动法》中的规定是“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矛盾。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所以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就不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使用劳动法. 详细的咨询情况可以加入群 探讨咨询 东莞张律师 回答完毕. 应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