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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到公司的,05年10月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公司缴纳劳动、医疗和失业保险。在06年10月又照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
到现在为止我一直在相同的岗位上,并且我是做的最好的。因为新劳动法的原因,第三次合同就没有签订,因为这几个月一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也没有太在意。前天公司忽然通知:要和我们解除合同,然后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承诺所有的都不改变。时间很着急,根本不给我们时间考虑。
虽然以前签订了合同,但是我们也没有那一份合同,但是我觉得工资卡上可以体现出来,而且还有同事证明,这样可以证明我的“事实劳动关系”吗?
说实在的我也不是太留恋这个地方,我应该怎么做才能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啊。还又一点要说明的:公司是国有企业,是某国有银行改制后成立的公司,效益很好,我们这些短期合同工,平时做的工作就是为那个银行工作。就等于是公司派到银行的,受到公司和银行的双重管理。公司是银行给公司,公司扣除一些后在给我们发到工资卡上。现在那要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和劳务公司签了,在做同样的工作,这样合适吗?倒来倒去的成了什么啊? 1/工资卡可以证明与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 2/你不予派遣公司签合同,公司是没有办法的,你前面的合同已过期,它必须与你续签合同,才能依据合同约束你。因此,他现在不能辞退你,当然,可以和你协商。 3/正确合法的操作应是,先与你们解除原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余数不满1年的按1年计)。然后,你们本着自愿的原则,学习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派遣公司签合同。 4/企业现在的做法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坚持第3/条。 当然,比较合适 AAAA 劳动关系应该是有合作事实。。但你和公司的合同已经到了,并没有续签。。也就是说07年10月你们双方的劳动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可!!!所以公司不存在毁约,也就不承担责任!!! 至于你说签劳务公司,只要公司可靠,待遇相同,有什么不合适呢 新《劳动合同法》至少有以下几点规定可供你参考: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或同意,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你单位要求你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来用工,本人认为存在违法嫌疑。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业务骨干不得派遣。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固定期限合同起码是两年。劳动者同所在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还要提醒你一点,万一你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那么你应知道: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公司方面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我刚从手机报上看到的 告它呗 如果你认为可行的话 看了上述的回答,倒是觉得受益匪浅。 谢谢楼主了 你现在是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但单位要求你离职的话要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但你现在这样子如果不签的话工作也就没有了 你如果想要这份工作的话就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吧,许多跨国企业都是用的劳务派遣,比如IBM 可以,你们实际是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随时解除都不需付赔偿金),,一般情况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因为你们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对方要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通知你,那么对方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对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你的时间不足30日,那么对方就要付给你赔偿金,赔偿金为你一个月的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