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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毕业于师范院校,刚入学时学校说不包分配,毕业三四年后,先是分配了有合同的学生,后来又分配了教师子女.对于我们农民子女不管不问.于是我们进行了上访,后来教育局对我们农民子女进行了考核,内容就是讲一节课,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我们没有不合格的,接下来,教育局和我们签定了一份协议,大致内容是试用期为三年,第一年每月工资为八百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为九百元.三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合格者就被录用,有正式编制.在试用期内无任何福利和待遇,但学校的各种有关捐款活动都必须参加.我想咨询这种现象是否违反了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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