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手:我想请教几个问题,但事情的经过我要说清楚,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我该如何应对:2008年1月1日起我们招聘了一名员工,招聘后其保险和工资都开始为其缴纳,但合同我们后来补签的,现合同签订的日期是08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应到2009年12月31日(但误写成了2010年12月31日)。在他工作期间,周六有时有值班的情况,我们也为其发放了加班费(值班津贴),值班津贴的基数为60元。但他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5000。2009年8月10日我们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多次协商,针对加班费发放的标准出现了异议。现他到仲裁,请求立案:要求我们支付其08年2-9月间没签订合同的工资的双倍赔偿金;要求支付未足额的加班费。还要09年度的年终奖;还要继续履行合同;未休的年休假要补偿费。 狮子大开口啊!!!!!现在我的手上有工资发放表,加班费的申请表(但是上面没有主管领导的签字,写的是加班费申请表,但是他自己写加班的原因:是值班),员工手册。一些相关制度。但我们以前没有考勤表。请兄弟姐妹们出点主意吧,让我好度过难关,对领导有个交待啊。。。:'( 谢谢谢谢啊,这几天了头都大了,以前没干过,又是一个新手,真难啊,回家还得学习这些材料,我快疯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