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于2008年6月1日操作铣床被重物砸伤,右脚2~5指趾骨骨折,被厂方送入医院救治于6月23日出院,按医嘱全休3月后,继续上班。事后厂方说:“我爸爸不可以上班,怕出什么差错,其实另有原因。”我的奶奶爷爷已八九十岁高龄,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为了早日返乡照顾年迈的老人。我爸爸在第一次手术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去医院做了拆内固定术手术,也就是11月25日进行。医嘱全休一个月,三个月不能重活,同时也由于老人的原因,我爸爸出院后在未满休息完的情况下去医疗机构申请了医疗鉴定,定残为九级。事后厂方不服,再次鉴定为九级。我爸爸从2003年入厂以来,吃苦耐劳于2006~2007年承包该厂铣工组,在承包期间工资有4000多,为了员工不受影响厂方的决定爸爸的工资只标明2500元。2008年没继续承包,但带该组的班工资3200~3500左右。铣工组所有的员工工资都由我爸爸代领签字,但2008年员工工资,员工自己领取。但有个别员工2008年辞工,有两个月工资由我爸爸代领。该厂签字的工资单只有厂方一份,也由厂方保管。我爸爸处有部分分配的工资表和承包的合同书,但2007年的合同书由厂方保存。鉴于以上的情况下,双方就工伤调解,厂方对我爸爸说:“可以在这个工资单上面做手脚。他说照铣工组最低那个员工的工资赔偿。”我爸爸依照条例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变的规定,也为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准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麻烦大家帮我看看我爸爸这样算的是否合理。爸爸受伤期的工资为(2500元)+(3200元)÷2=2850元也就是说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爸爸受伤期为2008年6月1日~2008年6月23日(全休三个月)第二次手术为2008年11月25日~2008年12月10日(休息四个月)医疗终结日2008年12月24日,一共是10个月24天×2850元=元。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2850元=元,再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2850元=,再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2850元=5700元,第一次手术补助23天+第二次手术16天共计为39天,以每天50元的70%计算1365元,手术陪护费23天以每天一人50元计算1150元,两次伤残鉴定80元,以上共计RMB是元。我爸爸还担心厂方会不会湮灭篡改证据,再说我爸爸第二次手术后,没有休息完的情况下去做了伤残鉴定。爸爸跟厂方的合同只是2008年12月30日止,厂方说赔偿到医疗终结为止,他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那么我爸爸第二次手术的休息时间是否可以得到赔偿?昨天厂方对我爸爸说劳动关系已经不存在了,以前我爸爸是兼职人员,住房由厂方按排,如今厂方要收我爸爸房租每月400元,他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吗?那么厂方要不要下达一份退工通知书给我爸爸。这样的话我爸爸可不可以索要每年限一个月的工资,共6个月的工资。从入厂以来厂方没有给我爸爸办理任何保险,经常加班没有双休日,这方面可不可以办理补买或赔偿?案情相当复杂!为了充分保障你们的权益!还是聘请律师为好! 最好是请一个这样对自己有力 你可以自己衡量,劳动纠纷是比较复杂的,请了律师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过,工伤案件中,一般都比较倾向于受伤职工。不过,赔偿数额等方面你们可能会受损失。 赶紧申请工伤认定啊! 你这种情况,单位肯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