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劳动合同,仅签订了试用期协议,该协议仅一份,由公司保留,我没有副本。该协议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三个月后公司依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第五个月,我提出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现在正准备仲裁。
我想知道我签的试用期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三个月的试用期是不是有效的?如果我申请双倍工资,是从第几个月开始算,是三个月试用期后的月份算起还是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开始? 该试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听听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签定劳动合同,其内容的合法性要经劳动局合同鉴定部门鉴定后备案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支付的工资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 仅签订了试用期协议是无效的,从工作之日视为劳动关系成立,你可以从用工之日要求双倍工资 试用期是在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劳动合同,只有试用期的,试用期无效,从用工之日起算,工资按正式的来算 朋友好!我是北京的劳动维权人士,IT从业10年,维权从业也是10年,初步认为: 试用期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建议找人代理维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