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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解除合同怎么办?

时间:2012-02-15 20:57来源:秋窗风雨兮 作者:豆子 点击:
本人与2010年5月到青岛某公司工作。入职时约定:1、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工资月1500元;2、一个月后签署合同交保险;3、试用期后月工资2000元(无奖金无补贴不提供住宿吃饭无加班费无交通信息补助午饭从工资里每天扣2元)。但是因种种原因公司未办理合同及保险
本人与2010年5月到青岛某公司工作。入职时约定:1、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工资月1500元;2、一个月后签署合同保险;3、试用期后月工资2000元(无奖金无补贴不提供住宿吃饭无加班费无交通信息补助午饭从工资里每天扣2元)。但是因种种原因公司未办理合同保险(其他同事也为办理相关手续)。工资一直都是按1500元/月走的,且压一个月工资。至2010年12月本人向新来的部门经理口头提出辞职。部门经理考虑种种原因说愿意为我办理合同及保险,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也提高至试用期后的2000元/月。但是一直到2011月3月公司也未办理相关手续。期间本人多次催促管人事的主任办理均未理会,并说当时谁答应你的你去找谁(此时当时负责面试的经理因公司原因自动离职)。经新部门经理及新任副总强烈要求与2011年3月17日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年。此时距本人来公司工作已10个月。但是签订合同期间原定每月底发上个月的工资。结果与3月15日才发的1月份工资,且只发了不到1000元(有一个同事只发了100元)。本人不服找公司理论公司以放假期间本人没有工作为由拒绝发放全额工资(本人是接公司通知放的假接的通知上的班)。遂本人与2011年4月18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订立合同前曾口头提出辞职),部门经理已签字,工作交接及办公用品已交接完毕并将辞职报告及工作交接单交予办公室,但是总经理及主任声称因本人合同期未到不予辞职。本人经多次交涉,与2011年5月6日与总经理商议已完成一个工程方案为前提。本人一旦完成将为本人办理合同及保险解除手续。本人经通宵加点终于将任务完成且将并非商议内容的工程量也统计了出来。电话通知总经理,总经理让我找主任及经理验收。我交与部门经理及管人事的主任验收,且验收通过主任在交接单上也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存与办公室。通知我手续办理完毕,下月即可办理手续,月底来领工资即可(此时本人已交接了一个月此间一直在公司工作)。之后本人就没有再去。但是时至今日2011年6月24日,公司一直未办理手续。且将6月份保险也交了,并称5月6月的保险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本人强烈要求解除合同并与6月9日起经常给人事主任打电话除九日接听外往后都不接听。只好找不认经理询问,结果总经理给出的答案是不同意解除合同。我想过申请法律仲裁但是以前很多和这个公司打官司的都没有的得到好的结果。我该怎么办?
要相信法律,你是受害人,你只要坚持真理,我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一定会胜诉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是员工的权利,不需要单位批准,公司没有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你有权随时离职,不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合同没到期确实不能接触合同啊!除非你可以找到他有违约,你就有权力自动解除合同,不同怕他。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常清楚,即使单位没有任何错误,你可以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合同。不办理手续,可以去仲裁,不需要经过单位。没有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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