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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2011年12月5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要,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增强动员潜力,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调查统计,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特定的数据或者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统计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相比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2/0114/386640.html。将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将民用运力调查统计情况逐级上报,同时向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学习合同解除文本。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数据库,对铁路运力、公路运力、水路运力、民航运力以及加油站、场站、维修厂(站、点)等有关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数据库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需求的单位,确定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联系单位,建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保障机制。 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军队负责军事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要求,结合预征民用运力担负的运输生产任务,组织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联系单位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和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 自治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军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报自治区国防动员机构批准,并报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 (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组织指挥机构的组建以及职责分工; (三)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程序和要求; (四)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保障措施;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需求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发书面预征通知。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预征民用运力的组织、技术保障等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发预征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告: (一)预征运载工具更新、改造、出租、转让或者报废; (二)预征运载工具离开本行政区域30日以上; (三)预征运载工具操作人员变更; (四)向预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 第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接到国防动员机构下达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决定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贯彻执行。需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征用的,会同同级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做出征用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需要征用民用运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其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和操作、保障人员,以及民用运力集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需要征用民用运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