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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1989年参加工作,2011年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应该工龄21年补偿21个月工资。但单位只按12+3.5=15.5年计算,补偿15.5个月工资,理由是:08年以前按劳动法补偿,就是有个补偿的文件,按一年12个月补偿,也就是只有12年。08年以后按劳动合同法补偿,就只有3.5年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律师朋友们,单位算法正确吗? 《劳动法》并没有废止,只是《劳动合同法》08年实施后,《劳动法》中许多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被废。 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劳动法】已经废止 当然按照新的法律执行 不合理/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要告他们 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续签那知要赔偿08年到至今,一年一个月,满6个月算一年 如果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就赔偿N+1月,N是你工作地年限,一年一个月 还有一个月的金额是按你前一年总收入的十二分之一算得(包括年终奖,加班费等一切所得) 不明白你说的“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回事,如果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的话,(因为你的朋友司龄超过10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依法解除合同的条件很有限),补偿金的算法是对的。《劳动合同法》不追溯以往,08年前按《劳动法》执行,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算法不正确,应按实际工龄补偿,只补12年的前提是员工离职前平均月平均工资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tfgrnntg 不正确、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每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资、不到一年超6个月按一年补、不到6个月按半年补、补半个月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