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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将于2011年9月8日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告知无缘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下) 某女士: 我公司与你在2008年09月0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你合同已于2011年09月08日到期,公司将不与你续签,决定从2011年9月9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某公司 某年某月某日 而律师建议公司需正式通知公司给予劳动赔偿金。经与公司沟通,法制教育。公司人事部称无法提供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故手写补充"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未写清楚金额及金额到账的时间。 请问合同到期(9月8日)起,公司提供如上通知书时,员工需继续上班么?若不上班,会被公司认为自动离职吗? 该通知书是否足以保障员工得到劳动补偿金?(因部分内容是公司人事部手写,是否有法律效力?)如不够,请问该如何做呢? 谢谢。解除劳动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