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小A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可是他因阑尾炎生病住院了,虽说不是什么大病,但估计病好痊愈时,合同已经过期两个多月了。这个时候当然是不能终止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问题是,公司现在还要不要续签一份短期的劳动合同,截至期限为一直到医疗期满呢? 1、如果续签的话,续签的合同期满,小A岂不又变成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了?而且,如果到那时终止的话,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似乎也要多半个月呢? 2、如果不续签的话,会不会支付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请与*年*月*日之前反馈至公司,如逾期不反馈,学会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视作员工本人放弃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动延续到病假结束之日。如病假结束之日超过医疗期期限,则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医疗期结束之日(*年*月*日)。 如果公司决定与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则草拟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同时也需要注明: 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鉴于您尚处于医疗期内,劳动关系自动延续到病假结束之日。如病假结束之日超过医疗期期限,则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医疗期结束之日(*年*月*日)。 至于楼主讲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时因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原因造成终止或者解除日法定延后,不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是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不适用于医疗器、女职工三期等情况的自动延后。所以,对于医疗期、女职工三期内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自上一周期劳动合同到期日的第二天续接上,否则会造成劳动合同的真空期,超过一个月容易引发双倍工资的风险。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从以上的内容来看,我觉得是续延合同,属于合同期限的变更,不是续签。 即使是续签,单位到时也是可以提出终止的,任何情况下,单位提出终止的,都是要有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