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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2-02-27 04:33来源:张裕 作者:ssesse 点击:
在现实中很多大中型企业在经过层层面试之后,会像录用的候选人发出一份录用通知书,也有称为录用通知、聘用通知、聘用意向书等。但随着法律的继续完善、企业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中小企业也会采取这种模式,在采用这种模式中,很多企业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认识不清
在现实中很多大中型企业在经过层层面试之后,会像录用的候选人发出一份录用通知书,也有称为"录用通知"、"聘用通知"、"聘用意向书"等。但随着法律的继续完善、企业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中小企业也会采取这种模式,在采用这种模式中,很多企业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认识不清,认为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便不受法律的约束,这种对录用通知书性质的认识不清,导致企业会巨大的败诉风险。

现实中很多企业在录用通知书中常常表述为:某某你已被我公司录用,确定职位为某某部门经理,月薪5000元,工作地点苏州,请你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本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文本。内容以劳动合同为准。该份录用通知书的效力如何呢?如果企业在对受聘者发出了该份录用通知,而后因了解了一些情况又不想与受聘者建立劳动关系了,此时如果受聘者起诉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是否会败诉呢?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先要对该份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来进行分析,该份录用通知书关于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非常明确,而且也明确表明了愿意与某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在法律上该份录用通知书就是一份要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经承诺人承诺即生效,你知道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那现在就上述案例来看,受聘者同意并到企业报到,企业就应该按照该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签订就面临败诉的风险。

如何减小企业此时的法律风险呢?简单点说就是:尽量将录用通知书制作简单化,并明确不予录用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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