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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

时间:2012-02-27 07:09来源:轩辕民 作者:维维娜 点击: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一家用人单位签的同事是三年(三年的概念是属于不满三年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一家用人单位签的同事是三年(三年的概念是属于不满三年呢?还是三年以上呢?),要求试用期六个月,符合劳动法吗?这种做法我觉得是在专第十九条的空子. 一般签的三年合同期正常的试用期是多少?求解,谢谢!
三年以上是包括三年的,如果签订的是三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的,这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并不存在所谓的钻法律空子。关于试用期一般也是可以和用人单位去谈的,如果你是有工作经验的,谈判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另外即使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表现优异,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商谈缩短试用期的。比如我以前单位跟我约定的是4个月试用期,结果一个多月就给我转正了。 祝你好运。
一般都会规定六个月的,讲明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追求用人单位利益的最大化。相比看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法所说的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整。约定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是不得超过,如果少于也可以。
三年的话就是不得超过6个月就可以了,这个不能算是法律空子,只是法律的规定。那你也可以主张签订2年的合同的,也可以约定少于6个月试用期的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包含三年的。所以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
可以是6个月,,合同解除文本。老板都喜欢钻政策的空子
当然,这是在钻法律空子,但这是合法的,“不满三年”就是少于三年,“三年以上”就是大于等于三年 《刑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这样的条文,但它是属于民法范畴的,一般来说应该是适用《民法通则》
单位的做法是虽然有你说的钻法律空子可能,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不满三年,显然没有包括刚好三年这种情况,而适用六个月试用期的,就包括劳动合同三年得情形。 至于你说的正常的适用期是没有具体标准的,法律规定的是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最多六个月以下都可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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