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现在的公司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如果是3月15号之前进公司的,试用期从3月开始算,3月15号以后进公司的,试用期从4个月开始算?
因为之前进两家公司都有这种不成文的规定。
所以想问一下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如果没有,应该如何计算呢? 1、国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只有时间长度限制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一般来讲,试用期按劳动合同签订当天或次日起计,你所遇公司不成文的规定办法,可能是为了便于劳动管理,采取了总体上“四舍五入”的办法,应该说没有违背劳动合同法。最好争取上旬进公司。 试用期是进公司工作当天来计算,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三个月应签定三年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至于从什么时间算起,没有明确的规定.你说的情况在许多地方都会遇到.这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主要是公司统计工作和会计工作统一时间规定的需要.许多公司到十五号要做员工统计,那么十五号以前到的都算上个月的了.十五号以后进厂的只能算下个月的了.另外从发工资的时间也有这种可能,我想这大致还是合理的,你上旬进厂不就占了便宜了吗? 对这样的事,主要还是看你对这个公司的期望值高不高,如果值得你长期干下去,这几天时间就只是很小的事了,就不要斤斤计较了.如果这个公司待遇不好,于自己的期望不符,那就不是怎么算试用期的问题,而是要辞职的问题了. 希望你能找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工作. 一般公司都是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再帮你买社保,签合同等等的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