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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进入目前的单位工作至今,2010年初与单位签订有一份两年期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工资待遇,并规定违约一方支付一笔违约金。
因去年(2010年)年底老板将公司卖给外省的单位(暂时订为“甲公司”),要求我去外省工作,我同意去工作,但认为这是两家单位,鉴于以往他说话不算数的教训,我要求将目前单位的工资、违约金结清再去那家单位。
老板不肯支付违约金,而我鉴于家庭原因也不再想去外省工作,想今年工作到年底算了。但老板可能要注销这边的单位,对我的态度非常恼火。先是辱骂我,然后又拿了一张要求到“甲公司”公司出差的工作通知单给我,上面写明如果我不去,就当我作自动离职处理。
现在他摆明了要赶我走,而且不想支付任何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我该怎么办呢? 有关法律条文,建议详细阅读《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 针对你的提问:解除劳动合同。 1、现在如果老板以我不服从公司安排出差的要求,说我是自动离职,这有效吗?如果这样是不是他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和违约金了呢? 首先,据你所述,如果安排你去省外工作,属于工作地点变更,涉及劳动条件的改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出差。你若不愿意去,可凭借那张要求到“甲公司”公司出差的工作通知单提出抗辩,既然“上面写明如果我不去,就当我作自动离职处理”,足以说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条件,并可能涉嫌变更用人单位主体,你有权拒绝; 其次,由于公司主张你擅自离职的理由不能成立,若公司变更劳动条件导致你无法履行合同,属于变相解雇员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约定的违约金等等; 2、我可不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如果可以,以什么理由呢? 首先,根据上述通知及其内容,主张用人单位变更劳动条件; 其次,由于目前证据尚不充分,你可继续要求在原单位上班,并注意收集有关公司实际要解约的证据材料; 最后,你若不去省外公司,在公司要求你离职、不给你提供劳动条件的时候,你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若有其他问题,亦可一并提请仲裁。 综上,针对你的情况,建议如下: 1、务必妥善保存好该通知,如果没有盖章可要求补盖或负责人签字; 2、保存好劳动合同文本,整理有关工作关系证明、工资条等等,并注意合同文本中是否有关于劳动地点的约定; 3、尽量主动要求履行合同,不可轻易辞职。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补偿金。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听听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武汉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补偿金。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内容:法律界在线咨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你只能继续工作;等单位犯错,之后要求解约并赔偿 你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是什么? 最好电话直接咨询。 复制别人的。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补偿金。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范本。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或者拨打当地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 很显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出差只能是改变工作场所,而不能是改变工作单位,去某某单位出差。其实之前你直接去外省的甲公司工作,只要保留好用人单位变更的相应证据,你的工龄和经济补偿金是可以累计计算的。不过到现在这一步了,你最好别管单位怎么做,还是坚持每天去上班、出勤,你可以看看你们劳动合同里面有没有关于岗位和工作地点的描述,如果有最好。那样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如果公司想要变更,必须征得你的同意,如果协商不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这个情况我是这样想的。首先你进公司工作多年,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不对的,虽然劳动合同是在2010年初与单位签订的,但是工资辞退你需要支部赔偿金的时候是应该从2006年进入公司开始算的。第二点,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地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项目。如果有,公司不经你同意将你调入外地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你不去,不应该当做自动离职。如果合同约定要服从公司一切安排等,那么你不服从安排单位可以辞退你。第三可以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1、单位当做自动离职的依据不足,他绝对拿不出任何证据,完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上述要求公司不会轻易给你(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有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仲裁的诉求就是要求单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合同解除文本。依据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公司还不赔,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4、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不够成自离, 除非你原来应聘的工作是"外地验货/业务"等工作. 其实你应该先了解劳动合同法, 里面有规定工作岗位(部门)与工作地点. 除非工作地点有注明哪个城镇(新的公司所在), 否则是不能算你违约的. 而公司转让, 旧合同的有效性仍属於原有雇主要承担的责任, 不能因为公司转让而片面的约定, 需经劳雇双方协商同意. 而新公司的合同又是另外一回事. 基本上他这只是个烂招,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而新公司在承接旧公司的时候, 必须概括承受旧员工的合同的. 这不是光拿哪个法条来看, 而是规定中都有, 但身为当事人的你还是应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里面的规定, 方便了解自己的权益. 至於违约金也要看公司能否举证对你的投资是否属於合法的"违约金求偿范围", 并不是随便就可以要你赔钱的. 否则中国几亿劳工不就要赔不完了?! 也不是你不出差就是违约, 这也是单方面的说法,显现出公司对劳动法的外行, 或是欺负你不懂. 你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就是: 1. 公司违法调职 2. 公司违法要求违约金. 3. 公司强迫调职并以此作为解雇的理由. 建议: 将公司的书面"警告"提交给劳动局, 并检附公司转让的证据(最好设法取得) 这案子你是绝对不会输的, 至於他拿了钱跑人, 你拿不拿的到经补金就难说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补偿金。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武汉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 参考资料:百度一下 追问通知上写明要求我3月1日出差,如果不出差作自动离职处理。我如果没有出差,他可以把我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吗?我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吗?如果提起仲裁,以什么事由呢?需要什么证据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