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正常合同行为吧,应该不会有补偿的,自己不签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认为属于劳动者主动放弃合同,公司尊重了劳动者选择,所以也就不用赔偿了~ 你不签肯定没有嘛,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保护劳动者,不是袒护劳动者。 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看着解除劳动合同书。而你是自己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不会得到经济补偿。 我是某公司的合同工,2007年6月进厂,到2010年4月至今13个月因公司无订单车间停产,现公司主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只按最低工资标准710元给我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是有的,下面是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你的是属于第四十六条的第五款,你目前是属于劳动合同终止。 你结合四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第五款,2个相结合,就明白了,但是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