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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协议规定有效吗?

时间:2012-02-28 12:16来源:危言慎思 作者:南丁 点击:
5月3日进公司,和公司签了试用期协议,协议规定试用期工资2000,不交社保,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试用期截止6月2日,公司盖了公章。公司只是口头告诉我转正后工资2500。6月2日转正已经批准,但是手续我没有拿到。之后也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7月8日公司
5月3日进公司,和公司签了试用期协议,协议规定试用期工资2000,不交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试用期截止6月2日,公司盖了公章。公司只是口头告诉我转正后工资2500。 6月2日转正已经批准,但是手续我没有拿到。之后也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7月8日公司提前半个小时告诉我不适合岗位,办了一个离职交接手续。 我想要针对公司一个月内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入职之后没有交社保这两项跟公司提出补偿要求,我有5月的试用期协议,6月在公司的签到表,请问,协商解决的话 我提出什么要求比较合理?
1.要求公司缴纳自进公司以来的社会保险,看看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因为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2.自6月2日至7月8日,这短时间公司没与你签合同,公司违法,应当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 如果公司不肯,既然都辞退你了,也别客气,如果不答应,你就直接劳动仲裁吧 附相关法条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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