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公开抵抗国法,枉法裁判,渎职侵权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判决书声称"不开证明---小小的瑕疵"。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法院又都判决对的也都判决对的。坚决不让用人单位开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书面证明,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第14条,15条,17条。 14、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该同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 第1条,为了明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2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固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条,本办法第2条的规定的赔偿,按下列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1年4月16)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09)常民一终字第1326号一案中,认定证据不当,针对同一事实,怎能让被告以不合法的方法手段而取来的又是不足以反驳的证据,来取代合法,规范,严肃的证据呢? 仲裁庭审中,被告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企图隐谋,学会糖尿病的饮食疗法。抵赖当初相约报酬,合同期限,因没合同须付双倍工资---等提供了一份伪造的欺诈性"劳动合同",候科问原告,原告坚持是假的,候科问被被告,被告坚持是真的,对此,候说:"那就去做鉴定",双方同意,于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实行了鉴定,结果是"确认"此合同为伪造的.厂方反悔不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被告单方口述比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还要大?若如此,当初为何要去无锡司法鉴定所鉴定?就让被告单方口述述嘛好了)。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难道无锡司法鉴定所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有效公证文书吗?)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被告单方口述比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还要大?)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众人证明合同期限不对)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痕迹,众人说合同期限不对)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锡司法鉴定难道还不是有效公证文书吗?) 去南京司法鉴定不是脱裤子放屁吗?文明高雅的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做事情却如此鄙薄并且龌龊。道貌俨然的常州市人民法院,钟楼区人民法院也跟着脱。表演了这样典型的滑稽闹剧,经典 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不遵国法,滥用职权,枉法侵权,公开抵抗国法,就凭被告单方口述,否定了无锡的鉴定结果,逼原告签字到南京去再行鉴定,以寻求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谢:"你不去鉴定…是心虚?.""不鉴定,我们以真合同为准"…等等许多说辞,胁迫原告同意去南京再行鉴定,原告:"已经有有效的司法公证文书在手,为何还要鉴定呢?难道是无锡不够资格,不合法,受干扰?或什么原因?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当初为何去无锡鉴定喃?是否在闹来玩?"吵闹后原告说:"鉴定可以,但不同意去南京,海南,四川,北京…都可以,抽签好了?为什么一定要去南京鉴定,他家有人是不是?",谢不同意:"我们没有这项服务"…等等反正都不行,谢一再说:"不鉴定我们就不管了,当真合同处理…"没办法,原告只能同意,但提出鉴定合同误工费不能少,结果相反的话,还要到北京去鉴定…(也有一条子)候同意。(但不知又哪来的其他假条子)结果是,南京方面来了个估猜性不负责任的"倾向性认为""倾向性认定"(矛盾先生)既想颠倒黑白是非掩盖伪造劳动合同的事实,达到证明真合同的目的;又想摆脱玩勿职守的渎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非是想让无锡的"确认"要刺就刺它的百万分之一的盾吧(就是那个"一")。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确认"与"倾向认定"谁大?)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既然"倾向"了,又怎么可以"认定"呢?它们是否具备鉴定的资格?)又两司法鉴定所平级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被告单方口述比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还要大?)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它们最缺的就是道德)"确认"与"倾向认定"证明力大小分不清,这是故意的。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口口声声咬定:派出所原告已经承认两个月5100元)被逼同意去南京再行鉴定就否定了无锡的鉴定结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逼同意去南京再行鉴定,是违法的)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所有的证据都是被告的自己单方口述)由此就凭被告单方口述,否定了无锡的鉴定结果, 南京鉴定分析说明:--由于缺乏案前自然样本,故宜做倾向性意见。 置原告众证人不顾:吕夫敖,赵希毛(两个到庭),王华星(还在吴泰),马栋,岳分厂,李世银,张继全,陈战,于海建,严国芳,杜友建等证明合同期限不对等,不顾原告一直强烈要求重新鉴定,也不准,就一定要取信有利被告不合法的、估猜的、不相应的、不足以反驳的证据,连其他项目也不准鉴定(压痕).2009年2月9日11点10分-14点仲裁委把(压痕)磨光,原告当日16点20许去了检察院询问--钟楼区检察院该有摄像记录。 俩份鉴定书,很明显无锡的证明力大于南京,但是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不遵国法,滥用职权为被告谋取有利证据,毁灭证据,颠倒黑白是非,枉法裁判,渎职侵权。认定合同是"真的"。 附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