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通知吧?
时间:2012-03-01 14:47来源:tooooo8bi_zwi5p 作者:尘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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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续签,是不是当天通知即可,也不用代通知金? 其次,是否提前通知跟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并没有什么关系,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并不是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近在以
不再续签,是不是当天通知即可,也不用代通知金?
其次,是否提前通知跟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并没有什么关系,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并不是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近在以下两类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1)单位不想或拒绝与员工续订的,(2)单位愿意与员工续订,但要求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才续订,员工拒绝的。在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员工续订,员工不续订时,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
合同到期前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人民政府令)91号令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这份文件并没有废止
另外,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最多向前算到08年1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之前的《劳动法》对终止是一律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实际中,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除非说员工先明确提出来不愿意续签,多数情况单位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这个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主要看各地原来的地方性规定了,就像北京,还是需要适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的意向,否则就需要迟延一日支付一日工资作为补偿。各地规定不一样,江苏和北京的规定类似,天津也要求提前三十日通知,但如果通知不足三十日的,则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辽宁、宁夏、浙江也要求提前三十日通知,但是没有规定未通知的责任。实际中我们应该根据当地的规定来操作,但即使当地要求提前通知,觉得通知可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的,也可以不提前通知,要是员工有异议,到时支付迟延通知的补偿就行了,劳动合同终止效力不受影响
我是这么做的查询人员库---提前一个半月将到期人员列出---向部门发劳动合同考核表这个时候有两种情况1.公司不同意续签--单位提前一个月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公司同意续签---单位发出续签合同意向书, 证据效力 。其中包含个人是否同意续签回执这个时候又分成两种情况1.个人同意--在合同到期前签订新劳动合同或者续签书2.个人不同意--发解除终止通知书
首先,正确认识代通知金。大家不要弄混"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通常,我们说"代通知金"一般指的是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条所列举的实体条件具备时,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不提前通知,而是支付一个月工资,即我们俗称的"代通知金",在这里,不提前通知是合法的,代通知金并不是一种经济责任。我们再看部分地区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提前通知的规定,以北京为例,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的意向,如果单位违反这一义务的,学习公司。则应当以迟延一日支付一日工资作为补偿,这里是一种违反义务的补偿责任,而且,与代通知金相比,不是要求一个月工资,而是可能小于或等于一个月,根据单位的实际通知日期,按天计算,代通知金是按月计算的
难道有单位劳动终止不续签的吗?这样会多危险啊
离职申请是辞职的情况(合同未到期,员工单方解除合同)目前说的是合同终止(到期不再续签),按前面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否则要付代通知金。这是必须的手续。如果员工不同意续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则再发终止合同通知书。不过我觉得这个通知书一定要双方明确是员工不同意续签,否则用人单位还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人民政府令)91号令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对于未按照此规定终止合同,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认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终止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非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事实的咨询和考证:不管是解除还是终止都要提前30天,否则就要产生赔偿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是两回事哦,另外书面通知让其签字是必须必须的,所以5楼的同志做法非常好,建议大家都按此流程处理,比较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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