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风险防范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2010-06-2000:3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此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会是一把"双刃剑"。对此,用人单位应具备四个要件予以应对该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有录用条件 (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四)用人单位解除通知书应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劳动者签收。 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出具录用条件,从而导致上述第一、第二要件的缺失。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根据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避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在录用人员时首先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其次,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并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经知道其公示的录用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