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单位以我的工作期内表现与公司企业文化及要求有一定差异为由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让我在三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这个合理吗?之前并没有告知我!我已经在这个单位做了4个月了,试用期是6个月,签了五年的合同包括试用期。 [best]单位是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依照这个理由,是随时可以解除你。 但是,公司的这个理由是有条件的,就是公司企业文化及要求,是否有明确告知你,所谓的告知就是你知道并且有签收过?如果没有,那就是违法解除。如果有,那么达不到要求,有无合理的考核过,如果没有,也是违法解除。 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你工作才4个月,赔偿金也就一个月工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此与公司谈判。[best]他们之前是有让我写过转正报告的,我也有签收过公司企业文化的条款,之后没过几天就收到终止试用的通知书了,学习解除劳动合同。那像这样的情况我还能要求赔偿金及继续履行合同,以此与公司谈判吗? 我不知道你是否还想做下去,如果你不想做了,又不服气的,大不了你可以去提起劳动仲裁,不花钱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