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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今年7月开始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到现在已经将近半年.
现在由于很多原因,和上司关系紧张,导致上司想使用不正当手段解雇我.
我想了解一下以下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
我现在的情况如下:
当时我在面试的时候,被告知我的上班地点是在广东东莞分公司.但是在正式录用我的时候,让我首先在佛山总公司学习兼试用两个月.
然后在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的时候,上司告知我以后不用回分公司了,以东莞分公司长期出差人员的身份在佛山总公司上班.但是我和公司签署的合同上的工作地点依然是东莞分公司的地址.而且上司在指示我长期在佛山上班的时候,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协定,也没有要更正合同上的工作地点.
现在上面想采用非正常手段解雇我。因为我公司规定,违反公司规定警告三次可以正当解雇。他现在时不时在找我的碴,指出我工作上没有做好的很多小事来说我怠慢工作,或者说做得不好等。(我公司规定,如果上班玩游戏或是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才可以给与警告处分,但我并没有一条符合,只是工作做得不到位,有一些没有能满足他的要求),现在他已经在两个月内陆续发出了两次警告通知书,要我签字,并说我要是在限定期限内还是不把两份都签了,就是代表我不承认上面的事项,认为我不想对以上的事项进行改善。另外第一次警告还要扣一个月10%的工资,第二次警告扣20%的工资,我这边一旦签字,首先就是默许了他给我的警告是对的,尽管其中有找茬的内容,其次我也会因为在上面签字而被扣工资,最后我还得面临着随时可能到来的第三次警告处分,最后被上面采用这样的手段扫地出门。还有,我一直没有看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知道他的处分是否符合制度,是否合理。
现在上面想借故解雇我,如果不愿意直接解雇,可能采用让我回到合同上签署的原工作地的方法,让我回去坐冷板凳.但我在佛山总公司上班已经习惯,在附近租的房子的合同也没有到时间,不能轻易的换一个地方工作,如果上司使用这样的方法,的确非常狠,我可能会因为无法接受而提出辞职.
另外,我在翻阅我当时签署的合同的时候,同时也发现了有这一条,
即: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这里我想请问一下以下的问题:
问题1 当时公司在没有任何相关书面协定就让我在合同上签署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长期工作,是否合法?(当时我也默认了在佛山总公司上班)
问题2 如果现在上司因为要想办法炒掉我,要让我回到合同签署地上班,我是否还得无条件接受?(那样对我本人来说无法接受,我很大可能将提出辞职)
问题3 如果他还是坚持就是要采取三次警告的方法炒掉我,并给我压力要我签字,我该如何应对?(我这边的想法是坚持提出要他出示公司规章制度,不可以让他以这种随便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警告书就可以扣我的工资,还能成为顺利炒掉我的手段)
问题4 如果现在上司就是想把我炒掉,即使是支付我赔偿金也要强行解雇我的方法,我是否可以提出拒绝,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题5 如果上司和我谈,要求我离开现在岗位,调离到其他岗位,我是否可以提出拒绝?(调岗很可能意味着给我调一个很低的岗位,彻底把我撂在一边,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工资也可能大幅度减少)
人争一口气。我知道在这样一下上司的手下工作已经意义不大,但我就是无法接受他这种手段,我想知道我提出的以上几点,能不能在法律上让我得到支持。因为我想即使要走,也要让这样的上司知道忌惮,对于http://www.hnfzb.gov.cn。让他知道不要这么嚣张,以为权利就可以压倒一切。
麻烦大家了。 你好,houmanman616。你的问题并不十分棘手,我分几步回答你 一、我首先直接回答你提出的5个问题: (一)当时公司在没有任何相关书面协定就让你在合同上签署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长期工作,是违法的。 (二)如果上司要让你回到合同签署地上班,你有义务接受。 (三)你有权拒绝在警告书上签字。 (四)你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你们的劳动合同期满。 (五)如果上司要求你调换你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你有权拒绝。 二、我对你5个问题回复的解释与根据: (一)问题一:公司在没有经过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动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把你调离到了外地,已经构成了违约。 (二)把你调回到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你有义务遵守; (三)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订立不合法的话,对你是没有限制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司之所以发出警告书让你签字确认,是因为公司现在想炒你但他们没有证据。你如果签字会形成对你不利的证据,而且你也没有义务“帮助”他们如愿以偿。你可以这么应对:置之不理。把球踹给他们,如果他们想搜集证据就自己搜集吧!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企业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遵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时,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强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如果你和工厂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原劳动合同又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工厂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你的处境和如何应对保护自己,我给你提供一些建议: 现在公司的意图就是想以最小代价来开掉一名不听话的员工,你现在需要注意的是面对工厂管理人员时,别签字少讲话。现在正是人力资源部门积极想获取对你不利证据的时候,在这个敏感期千万注意自己的言行。比如人力部主管要求你在新员工手册领取表上签字才可以拿到工资,一定要坚决拒绝!! (一)如果你不想继续在该公司上班的话,你有权以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或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你的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点提醒:公司发给你的两次警告通知书,是否加盖有公司的公章?如果没有的话你有权要求公司发送加盖公章的警告通知书,如果加盖了公章就将两份警告通知书当做证据死死地保存自己手中!到时上司问起就说没见到什麽警告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的话,你有权主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你想维权的话,给你的建议 1、注意主张自己权利的时效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保存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盖有工厂公章的“警告通知书”和工资条等,记住一定死死地保存在自己手中; 3、尽量在找到新工作稳定下来后,聘请一名擅长打劳动争议的律师,改变你同公司悬殊的力量对比。 4、不可以轻易辞职。辞职后你将一厘钱都拿不到,还助长了他们的气焰。 (二) 如果你还想继续上班,可以冷处理。如果上司想问你想在哪里上班,你可以装作不置可否。或者跟上司认个错。直到劳动合同期满。 1、公司没有权利在合同期没满的情况下无理由的扣除你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降低工资和调换岗位对劳动者 2、到工会寻求你的权利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拒绝解雇,要求在原岗位继续上班。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里有两个案例的回答,你感兴趣的话可以参考一下好吧,最长的内容都是我回答的:) 我的,有什么问题可以Q我。希望我的建议可以对你有所帮助,最后衷心预祝你维权成功。 — 一位无产者 如果你提出的方案和他们的安排有很大的差距而无法协商解决的话 强烈建议找法律手段解决 具体情况你还是问问律师 不过我很支持你 去打击下这些公司的歪风邪气 哎,打工的永远是弱者。 朋友,你没应该没有看过劳动法吧 我来告诉你吧: 问题1 当时公司在没有任何相关书面协定就让我在合同上签署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长期工作,是否合法?(当时我也默认了在佛山总公司上班) 当时你们的合同签定工作地点是东莞,那如果要讲法律,你有权拒绝到佛山上班,熟悉工作流程是可以,但是如果是长期在佛山,是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要重新签定新的合同的;但是,公司做为一个总部外驻人员,经和你协商,并经过你的同意,同意去佛山工作的,那就是符合合同要求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情况:你的工作地点仍属于东莞,你的上司有或者说你的公司,有权召你回东莞,而你没有任何权力拒绝要求,不然就是你违反合同。 问题2 如果现在上司因为要想办法炒掉我,要让我回到合同签署地上班,我是否还得无条件接受?(那样对我本人来说无法接受,我很大可能将提出辞职) 你的工作地点仍属于东莞,你的上司有或者说你的公司,有权召你回东莞,而你没有任何权力拒绝要求,不然就是你违反合同。 问题3 如果他还是坚持就是要采取三次警告的方法炒掉我,并给我压力要我签字,我该如何应对?(我这边的想法是坚持提出要他出示公司规章制度,不可以让他以这种随便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警告书就可以扣我的工资,还能成为顺利炒掉我的手段) 如果公司有三次警告则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你就请他出示每次你所“犯错误”的行政文件及相应行政处罚,如果是你确实违反了公司的制度,而公司的制度和法律不相冲,那公司的制度是有效的,处罚你也是应该;如果是你上司故意找你的麻烦,用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处理你,你可以向行政部反馈,若行政部不处理,你就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馈,若都不处理,你就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请注章,每次反馈,必须有书面材料,不能用口头说说就算了。 问题4 如果现在上司就是想把我炒掉,即使是支付我赔偿金也要强行解雇我的方法,我是否可以提出拒绝,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你上司强行要炒掉你,公司需要双倍支付赔偿金,并按你的工龄进行补偿, 作为一名合同工,你是无权力拒绝的,除非你跟公司已经续签过两次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则无权炒掉你,除非你所在的公司倒闭了关停了,才会解除合同。 但是,一般情况,你的上司最算再恨你,再讨厌你,只要你没有犯大错误,没有把柄在他手上,他不敢炒人的,因为劳动局也会考核公司的人事,老是炒人,就会在劳动局备案,以便以后有劳动纠纷,能更直观的处理。公司人事也是同样顾忌这个的。 希望能帮上你的忙 1、因为你们的合同中有约定,所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是当时你并未提出质疑,也没要求公司予以补充,而且你也顺从了公司的安排,应当视为你默认了公司的工作派遣。公司的行为也并不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的调整工作岗位。 2、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你可以要求公司因工作调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3、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订立不合法的话,对你是没有限制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你可以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订立和内容提出异议。 4、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5、如果工资待遇有所下降,你可以拒绝。当然如果公司调岗的理由合理的话,你也只能服从安排了。 鉴于你的情况,如果公司辞退你的话,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