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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09号 原告:田XX,男,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新美路X号金美花园X幢XXX房。看看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XX水族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花鸟鱼虫批发市场水族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叶XX。 被告:彭XX,男,汉族,http://www.hnfzb.gov.cn。19XX年5月10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丰顺县龙岗镇XX村,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沙村XX号之二,系广州市荔湾区XX玻璃工艺厂经营者。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循礼、李康松,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原告田XX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XX水族器材店、彭XX侵害ZL.1“一种带有鱼缸的吧台”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 二、两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元。如两被告未在该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向原告支付元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