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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诉广州市荔湾区A水族器材店”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12-03-07 20:36来源:路路 作者:波记2046 点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09号 原告:田XX,男,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新美路X号金美花园X幢XXX房。看看 解除劳动合同 。 委托代理人:刘玉军,广东安国律师事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09号

  原告:田XX,男,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新美路X号金美花园X幢XXX房。看看解除劳动合同

  委托代理人:刘玉军,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XX水族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花鸟鱼虫批发市场水族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叶XX。

  被告:彭XX,男,汉族,http://www.hnfzb.gov.cn。19XX年5月10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丰顺县龙岗镇XX村,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沙村XX号之二,系广州市荔湾区XX玻璃工艺厂经营者。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循礼、李康松,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原告田XX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XX水族器材店、彭XX侵害ZL.1“一种带有鱼缸的吧台”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

  二、两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元。如两被告未在该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向原告支付元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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