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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招工录用备案工作操作程序
一、备案依据
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第10号令。
二、用人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再次就业人员的职工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录用职工登记表》一式一联,《录用职工名册》一式三联。
三、申报程序:
1、审核用人单位提供以上资料,在《录用职工登记表》和《录用职工名册》上加盖招工录用备案专用章,《录用职工登记表》一式一联,存入职工档案,《录用职工名册》一式三联,留存一份,另两份交给用人单位,同时输入微机备案。
2、录用单位持录用备案手续到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同鉴证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3、用人单位留存一份《录用职工名册》,持另一份《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各区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沈财收[2004]1号,录用备案每人次5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