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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A工程管理局因与王X平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2-03-08 14:04来源:上善若水 作者:十万峰峦 点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设计不动产的,又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王X平诉请确认上诉人河南省A工程管理局颁发采砂许可证行为违法的采砂许可证,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设计不动产的,又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王X平诉请确认上诉人河南省A工程管理局颁发采砂许可证行为违法的采砂许可证,其采砂许可限定范围位于叶县辖区,且被上诉人王X平的诉讼请求涉及该采砂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不动产,故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时,本案与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行初字第7号行政诉讼案件,系同一双方当事人、同一事实理由,且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行初字第7号和本院(2008)平行立终字第47号管辖异议行政裁定,已裁定叶县人民法院对其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省A工程管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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