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看了一个案例,不会处理,大家讨论一下吧。 我公司为一集团公司,下辖70多家分公司,现有一名员工,与公司A签订3年劳动合同,2年后因集团内部人事调动被调至公司B,重新签订3年劳动合同。2年后又因工作需要被调到公司C,同样签订3年劳动合同,1年后又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调到公司D。 请问:1、在集团内部子公司的服务年限是否可以累加? 2、合同期限没到期被调动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算是第二次签订? 3、他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她本人提出,公司是否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没有到期只要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化,是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该签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 3、需要确定了前面两个问题才能确定第三个问题。 除非公司集团认可,从法律上说不可以累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