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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宇解读劳动合同纠纷之二十九:员工在企业工作满十年,应

时间:2012-03-09 17:08来源:老高 作者:鲁国平 点击:
【案例回放】 习某于2000年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2005年1月1日,双方签订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1日,该企业通知习某自次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习某于2011年2月提起仲裁,称曾于2010年12月5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
【案例回放】

习某于2000年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2005年1月1日,双方签订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1日,该企业通知习某自次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习某于2011年2月提起仲裁,称曾于2010年12月5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2010年12月10日,公司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送达习某;2010年12月25日,公司将《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过挂号信送达老戚,通知载明:"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书面通知你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至今未收到你对劳动合同续订与否的书面意见。为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新宇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一种情况下,也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就是"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说,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习某到2010年12月底已经在企业工作满十年,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企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合同续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系某表示与2010年12月5日曾口头表示要求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有力证据支持所以在仲裁或是诉讼中无法认证。同时,习某在接到公司的2010年12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时,应该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企业,同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基于此习某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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