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小李2008年年初应聘进入某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下旬,小李收到单位发出的续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李自认已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看着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并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 小李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到了支持。看看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 【新宇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当第三次合同时,是单位发出邀请同意和小李续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且小李愿意续签,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同意续签但又拒绝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引发终止劳动合同纠纷的单位应该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同意。因此小李的请求可以到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