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6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议合同的协议,内容明确1月16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补偿我四个月公司,即两万元整,我需在2月15日前办理好交接手续,补偿金将在交接手续办理完当日支付.另外还约定我不能再使用公司的相关文字等内容,如果违反如何赔偿的条款.现在我想知道: 1、公司一直都是单双休,就是隔周的周六就要上班5小时,制度上有说明,说平时周六上班的时间在春节期间可享受5天左右的带薪假,但我没有享有,我是否可以主张这份权利,如果主张较好? 2、入职时的适用期的两个月未上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补交? 3、社保在试用期满后由于我原单位欠费所以有一年未交,是否可以主张补交?现在公司的意思是不是他们的原因,所以他们不愿补交。
2,试用期单位也应当为你缴纳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 监察大队举报。 3,保险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下比例可供参考: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住房公积金一般是个人企业是10%,有的企业是12%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您好,社保必须自入职之日起按时足额缴纳,辞职时所欠社保可以要求补缴或折现。如果您一周工作超过40小时,超过的部分可以要求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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