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格等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通知企业予以补充完善;企业的申报材料完备的,由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汇总后送评审专家组。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确定6家候选企业进入现场考评。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你看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七)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审议并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八)公示。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内容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确定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评审工作经费每届安排5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本市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汕头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