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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组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许家瑞首先发言谈道:“我感觉这个‘草案’ 更多是为了职能部门管理方便制定的。比如,要求出租人去查租客的身份证,对有犯罪嫌疑的租客要向公安部门举报,不举报还要面临罚款等等。”许家瑞曾经在美国生活过,在他的记忆中,美国的房东租房给别人之后,除了纳税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义务。“我不否认出租房屋需要管理, 职能部门考虑如何方便管理也没错,但这种‘方便’要控制在什么范围内才是合理的,要慎重考虑。” “明知”犯罪不报如何认定? 第三个发言的褚国祥, 则从操作层面对“草案”提出了意见:“草案将很多治安管理的连带责任转移给了出租人。我觉得这种转移必须科学、依法、有可操作性。比如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请问,这个‘明知’由谁来认定? 又怎么来认定? ”褚国祥还表示:如果一定要追究连带责任, 那么那些收了税费的行政管理机构,比如镇、街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为什么没有被规定负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在‘草案’中,我没有看到一条对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处罚规定”。 靠限、 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辛瀑在发言中认为,“草案”在几个方面体现出的不是管理的进步, 而是倒退。 “首先,草案中公安部门的处罚权力过大。 在治理酒驾中, 具体处罚由法院作出,公安直接处罚应该越少越好。其次,靠‘限’ 是管理不好出租屋和社会治安的。就像买菜刀必须登记身份证,这样的管理思路起点太低,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欧广源在最后的发言中表示, 法规条例的修订,要贴近实际、贴近社会、贴近老百姓的诉求,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不能让法规条例成为部门罚款的依据和利器。“既然制定了这么多处罚性的条款, 就应该更多地听取被管理人的意见,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声音。要把管理寓于服务,不能只想着管,只想着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认同原来的规定确实到了需要修订的时候,但是要怎样修订,还要相关部门再考虑,并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 全省出租屋超千万 需要新法加强管理 羊城晚报讯 29 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广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主持会议,副主任谢强华、王宁生、邓维龙、陈用志、陈小川、陈继兴及秘书长崔健出席。副省长雷于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列席会议。已执行了十二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变身”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次“上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从2000 年修订以来,已经执行了12 年之久。现在老“规定”面临了很多新问题。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表示,2004 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老“规定”中有关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公安机关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出租人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此外,去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提出要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因此,眼下已到了对“规定”予以修改的时机。 据了解, 目前广东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 万间(套), 居住人员有2152.7 万人,其中属流动人口的2060.8 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在这超过千万间出租房屋中,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治安管理成了难点。据统计,2011年, 在全省出租屋内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14.2 万宗, 占同期总案件数的10%;2010 年,出租房屋内还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等治安事件606 起,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制售假、传销等违法活动657 起。郑东表示,新出台的“草案”,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和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