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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手分析《劳动合同法》实例

时间:2012-04-10 02:50来源:hzs628_yr5qv 作者:黄冈旅游资讯平台 点击:
陈某是上海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2009年6月25日毕业,2009年6月26日,陈某应聘上海市A玩具厂的厂办行政文员岗位,经面试,厂方对陈某表示满意,决定对陈某试用1个月,工资定为1000元,并约定试用期结束即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试用期结束,陈某提出辞职,厂
陈某是上海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2009年6月25日毕业,2009年6月26日,陈某应聘上海市A玩具厂的厂办行政文员岗位,经面试,厂方对陈某表示满意,决定对陈某试用1个月,工资定为1000元,并约定试用期结束即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试用期结束,陈某提出辞职,厂方允许,照发一月工资,双方无任何争议,辞职后陈某到另外一家外企工作。 2009年9月30日,陈某上班的外企倒闭,陈某又回原先工作过的A玩具厂应聘仓库保管员,厂里决定录用他,10月1日,厂方人事经理找陈某,拿出两份内容相同的《劳动合同书》,要求陈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书》是上海市的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格式上没有违法问题,具备了全部的法定必备条款。 该《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上看,其主要规定包括:陈某的工作岗位是该厂仓库保管员,负责库存物品管理,劳动合同期为2年(2009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960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待陈某转正以后,每月工资为2000元(该厂相同岗位正式职员的工资标准),试用期结束,陈某转正后,双方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保险及其费用交纳由陈某自理。 该《劳动合同书》还规定,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看看邓州。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问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陈某觉得该《劳动合同书》有些违法的问题,但不清楚到底有哪些违法情景。对比一下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 提问: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违法情景,理由是什么? 要求:针对该《劳动合同书》,指出所有的违法问题,并引用具体法律依据加以论述。 (提示下也行)
1.试用期工资约定违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即正式工资约定了2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就不能低于2000*80%=1600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内社保费用由陈某自理违法。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入职开始(与是否试用期没有任何关系)就缴纳社保。 3.试用期内不得辞职违法。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就可以在3天后离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也是违法的。试用期后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单位同意和批准,就可以在30天后离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违法,为离职人员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5.“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以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保险及其费用交纳由陈某自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你试用期的社保企业承担部分给你承担,是违法的。 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60天,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3天。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要提前60日,这显然就是在违法。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约金,是用在培训和竞业限制方面,你一个仓库保管员,难道去参加EMBA教育培训吗?竞业限制,也是不可能的,保管员的工作还有保密的,就算有竞业限制,那么你公司还要约定每月付给陈某经济补偿。
1、劳动者解除合同,只须提前30日通知即可,无须用人单位同意; 2、试用期内双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不符用人条件才可解除; 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间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4、厂方不得以解除合同的原因不转移档案关系,应有补偿
1,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有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第二次入职应该是没有试用期的 2、试用期工资本身也有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1600每月。 3、社会保险交纳是从试用期开始即为公司的义务,不能由陈某自理 4、试用期内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反而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严格限制,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5、正式合同中员工离职仅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30天期满无需厂方同意即可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6、厂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30天或支付相当于30天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且需要证明是因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及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同时还要支付补偿金。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及四十条及第四十六条 7、不论何种原因,厂方均不得阻止员工转移档案关系, 基本上就是这些违法的地方了!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总共有六条违法: 1、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600元) 3、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建立劳动关系的那天起,企业就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4、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5、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应提前30日提出或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 6、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必须为解除关系劳动者移交档案。)
你好,根据你的提问,作如下回答: 1、“试用期工资每月960元”,此项约定违法。因为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的正常工资是每月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1600元。 2、“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保险及其费用交纳由陈某自理”,此项约定违法。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劳动者有没有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费用。 3、“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此项约定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的义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项规定违法。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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