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并未区分技术性岗位和非技术性岗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草案曾经提议了区分技术性岗位和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但是正是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按此划分,主要是因为区分技术性岗位和非技术性岗位判断不清晰,实际操作难度大,所以放弃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是的。 劳动合同法上没有这个规定,试用期和合同年限有关,和试用期无关。 一年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两个月,三年以上的不超过6个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