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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孩子,公司要跟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话本人如果不愿意解

时间:2012-04-13 07:40来源:虎皮贝贝 作者:云水随缘 点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4点有明确规定‘孕期’是指计划内的还是计划外的? 建议劳动仲裁去吧,要求继续劳动关系。某律师的观点如下:女职工超生的问题 强制计划生育是我国独有的法律规定,一直为他国所诟病乃至攻击。但不可否认,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4点有明确规定‘孕期’是指计划内的还是计划外的?
建议劳动仲裁去吧,要求继续劳动关系。某律师的观点如下: 女职工超生的问题 强制计划生育是我国独有的法律规定,一直为他国所诟病乃至攻击。但不可否认,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都应当遵守。近年来,超生现象在城镇呈抬头趋势,而与此相关的劳动法问题也被越来越多地被关注。笔者在半年多时间就至少被用人单位3次咨询此问题,亦可见一端。女职工超生,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交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是公务员,还将受到纪律处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就产生了如下问题。 1、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超生或曰计划外生育,本身这一行为是不能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第40、41条规定的解除是非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并不适用于39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但纵观39条的规定,也只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将计划外生育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的制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②、必须对计划外生育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二次怀孕疑似超生者,可以责令其出示街道、办事处的《生育服务证》,以证明其不属于超生。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则可以确认为计划外怀孕。 有些人对上述观点肯定有异议,认为生育乃基本人权,将超生约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无效之嫌疑。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本人认为超生本身违反了基本国策,理应承担责任。何况对于其它守法的女职工来说,超生者也会给其带来强烈的不公平感觉。而且单纯从规章制度的约定而言,企业的目的也是鼓励员工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绝无违反公共利益之处。
广东胡律师: 不分计划外计划内,公司要解除孕妇的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至于超生是由计划生育条例来进行惩罚的,不是由《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管超生几个孩子,哪怕是十个八个,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想不开吧。现在这社会要那么多孩子干什么,有一个就够养了。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看过胡律师的发言,我倒想知道因为超生而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被判违法的例子,本身政府就是想通过企业用人的问题来给超生增加压力的,在国企工作的和公务员都知道一旦超生就会前途无望,很多国企都是把超生作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处理的,新劳动法会反过来惩罚企业吗?那以前因超生被裁的人怎么办?这不是和国家大计唱反调?鼓励更多人超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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