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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短信息、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允许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要预留6位数字密码和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或事故隐患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人联系方式等。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 (一)对煤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查处; (三)对建筑物拆迁作业、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及城市燃气、市政设施等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查处; (四)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海事等部门受理和查处; (五)对火灾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消防部门受理和查处; (六)对学校校区内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七)对医院、医疗卫生设施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我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八)对旅游及其相关设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九)对水利、水产渔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对林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一)对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二)对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事故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讯行业管理等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三)对非法开采矿山或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五)对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该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六)对没有明确行业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想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二)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调查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对比一下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移送、立即查处。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备案: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应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实行基本奖励和奖励金额与罚没收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举报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的罚没收入情况,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基本标准: 1、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关闭该企业的、举报煤矿企业隐瞒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1—2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