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6.1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继续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10.5.31结束。但现在公司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公司规定的工资为基本工资750元加上绩效工资,请问劳动法所规定的代通知金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加上绩效工资?我于2009.8.12日接收到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请问我的各项保险公司应缴纳至什么时间? 你好: 1、“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据你介绍的情况,单位应付你一个月代通金、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代通金按上一个月的工资确定。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一个月代通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上绩效工资”。 3、如发一个月代通金的,“2009.8.12日接收到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应为合同解除之日,社保交至该时间。实践中,多为以月为单位缴纳社保。 4、如你还有其他劳动法律问题,可登陆“劳博网”。 可以要求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呵呵,哥们,别轻信他人. 最好打电话去咨询一下. 这样你也比较安心. 广东胡律师: 你可以得到以下: 1、工作1年1个多月折算成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3、保险缴纳至你离职日那天止。 你以上工资赔偿包括你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还有其他相关津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