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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满十年了,单位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只补偿给我4个月的工资,我应该怎么办? 你的情况比较棘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为已经超过10年,故用人单位存在两种选择:第一,相比看在家创业项目。不再续签合同,此时,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需支付你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时单位同意你支付四个月的工资,应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第二,续签合同,但是必须应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对你的确很不公平,但是法律的规定的确如此。 给一个建议,假如,你的合同于2009年11月1日到期,那么你想办法拖到2009年11月1日以后再离职,最好能拖到一个月以上。我不知道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届时,由于公司没有及时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们之间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如果贸然解除与你的合同,将会从你实际入职之日起为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想知道创业故事。但是机会很小。如果没有这个机会,就拿4个月的工资走吧。往前看,风景这边独好! 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单位不续签合同,应当支付你从2008.1.1起到现在终止劳动合同日期间的满一年半不满二年的工龄的折合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单位支付你4个月工资已经高于法律要求。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选择不续签合同。 如你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不得直接终止合同必须续延合同(不是续签)等该情形消失时为止,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