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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市X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1-12-16 16:35来源:一二斋翰墨心印 作者:中国文化宣传联盟 点击:
原告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北京市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XX,被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

  原告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北京市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XX,被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是影视作品《熊XXX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网吧系统提供上述影视作品供客户下载观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从其经营的网吧系统中删除侵权影视作品《熊XXX侠》;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公司辩称:对侵权事实不予反驳,但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影视作品的发行日期、点击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故字[2009]第11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电影《熊XXX侠》的出品单位为北京X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X公司)、北京X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公司)。该电影影片中署名的联合出品单位名称亦为大X公司与金X公司。

  2009年11月5日,金X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作为电影《熊XXX侠》的署名单位,对大X公司对该片的相关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2009年11月6日,大X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熊XXX侠》以及该片拍摄花絮之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X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X公司)。飞X公司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授权(包括独占授权),有权许可第三方再行转授权(包括独占授权)和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对非法使用该影视节目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授权使用期限为5年(2009年12月19日到2014年12月18日),独占专有维权权利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17日到2014年12月18日)。

  2009年11月6日,飞X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授权书》,将电影《熊XXX侠》以及该片拍摄花絮之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A公司。A公司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授权(包括独占授权),有权许可第三方再行转授权(包括独占授权)和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对非法使用该影视节目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授权使用期限为5年(2009年12月19日到2014年12月18日),独占专有维权权利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17日到2014年12月18日)。

  2010年6月26日下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会同A公司委派的调查员来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关南里商场的“宇宙空间”网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内容如下:在该网吧内随机选取一台计算机,点击图标“网吧影院”——“电影世界”,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出入关键字“熊XXX侠”,点击“搜索”,听听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再点击“《熊XXX侠》”图标项下的“播放CD1”播放相应影片剧集,对播放过程中随机截取的播放画面进行了拷屏保存。

  审理中A公司称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四起诉讼取证共支付公证费1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合计金额为1000元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服务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影片出品人页面截图、(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06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07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08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09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服务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从本案证据可知,电影《熊XXX侠》的制片人系大X公司与金X公司,因此该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为大X公司与金X公司所享有。金X公司对大X公司的著作权转让及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后大X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飞X公司,飞X公司又将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原告A公司,故原告是涉案影片《熊XXX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网吧系统上提供了涉案影片的观看、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当立即从其经营的网吧系统中删除该涉案作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上映档期、涉案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关于合理支出,因原告支出费用系包括本案在内的四起诉讼,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故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酌情考虑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

  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X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其经营的网吧系统上删除侵权影视作品《熊XXX侠》;

  二、被告北京市X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三千五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X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一一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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