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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时间:2011-12-23 11:02来源:鑫窝窝之红黑之鑫 作者:寒石 点击: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电梯主要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需要恢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电梯主要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需要恢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的,应当在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标示,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并自电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决定: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主要参数的;



  (四)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



  住宅电梯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 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使用。拆除电梯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等运行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运行费用在公摊电费和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使用单位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依法优先用于支付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电梯运行费用和广告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并经安全技术评价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公告计划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电梯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业主意见后,可以代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采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和工艺,保证安全使用条件。



  装修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安全性能验证,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安全部件;



  (二)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联系,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造成电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使用单位应当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于十日内公示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护保养电梯位置和编号。



  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导致在用电梯无人保养。



  第三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第三十三条 外地企业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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