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惠城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判决中存在几个大违规错误。 1、故意不审查双方租房合同的有效性。该处房屋属于村里原砖厂用地,在法律上属于乡镇规划区,而被告郭晓华在该地上建房时没有取得相应的建房手续,双方的租房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二审法院在原告一审请求确认该租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故意不对该租房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认定此租房合同为无效合同(该争议房屋虽不是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但属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应参照该解释处理)。 2、故意不认可前后两份合同的承继关系。原告董小姐和丈夫明明是夫妻关系,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一二审庭审时均提交了结婚证原件,而法院不尊重事实,依前后两份合同大部分内容不同为由不认定两份合同的承继关系,而事实上两份合同除承租人(由董小姐的丈夫改为董小姐)、租期的起始日期不同外,其余条款完全相同(包括第一份合同的剩余时间和合同的到期日期等)。 3、故意对原告一审提交的电话录音视听资料证据不予认定,也没做相关质证。此电话录音是原告在公开场所接听被告电话时录制的,是合法证据,对原告元保证金是否缴纳、两份合同是否是承继关系的认定有关键影响。一二审法院都刻意回避这一证据在案件中使用的事实。 4、故意在判决中给被告多计算租金。即使按照二审认定的事实,原告给被告的租金是一个月零12天,而二审法院在认定双方租房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合同明确约定11月份租金免租金的情况下,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08年11月、12月、2009年1月三个月的租金,给被告多计算租金。判决认定租金从2008年11月-2009年1月共3个月元,二审判决也认定双方的租房合同是有效的。但按照双方的《租房合同》,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2008年11月是免租金的,租金是从2009年12月计算的,而之前郭某的女儿张小姐在收取董小姐"工人工资"时也写明"下月减租金500元"(12月份),且郭某是2009年1月12号锁住大门的(单方面强制终止合同),租金实际应计算至2009年1月12日,因此2008年11月-2009年1月12日的租金应为元【元+(583元/天×12天)-500元】,而不是二审计算的元的租金。 二、一审法院审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严重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情形。 1、在查封原告财产中,违规操作,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违反规定允许郭某超范围查封董小姐的设备及产品长达两年,因工厂至今被郭某锁着,给董小姐造成巨大损失。郭某反诉请求为21万元,而请求查封董小姐价值将近300万元的设备及产品,一审法院不对董小姐的设备及产品进行估价,在郭某仅缴纳元保证金的情况下查封了董小姐在厂里所有的设备及产品,而且一审查封裁定书的查封范围与查封清单严重不符,查封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董小姐在租赁厂房里所有物品,查封清单上只有部分机器设备。 2、一审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 综上几点错误和违规执法,一、二审法院是否与出租方有钱权交易行为不得知道。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维护社会稳定执法机构,出现上述种种错误而且不主动纠正错误说明了什么?不偏不倚、刚正不阿、有错必纠、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已经不复存在了。严重冲击和动摇人民群众信法、遵法、守法的价值观,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严重亵渎国家的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