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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检察院不依法对广州农行涉嫌严重触犯〈刑法〉问题予以严惩

时间:2012-01-30 12:31来源:秋水阑珊 作者:成曾樾 点击:
广州市公安局在2011年7月22日依法对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处置部(原称广州花城支行)涉案人郑坚、余毅、刘厚蔼、杨泽锋和有关涉案责任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违法造成数亿国家贷款丧失债权、涉嫌伪造法律文书、涉嫌串谋省社保厅制伪录像和虚假伪证打击报复举
广州市公安局在2011年7月22日依法对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处置部(原称广州花城支行)涉案人郑坚、余毅、刘厚蔼、杨泽锋和有关涉案责任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违法造成数亿国家贷款丧失债权、涉嫌伪造法律文书、涉嫌串谋省社保厅制伪录像和虚假伪证打击报复举报人、恐吓威胁举报人生命安全、榨取侵吞广大农行员工巨额血汗工钱等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侦查。在2011年9月19日作出穗公移字【2011】00056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将上述案情移送广州市检察院查办。但直到至今,广州市检察院涉嫌袒护广州农行涉嫌严重腐败触犯〈刑法〉问题,不依法予以严惩。从而使广州农行有关涉嫌严重腐败涉案责任人,仍然逍遥法外。

根据"穗公移字【2011】0005号案"证据事实,广州市检察院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必须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必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法规。必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点法规。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法规。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等有关法规,必须依法对广州农行有关涉嫌严重腐败涉案责任人予以严惩。



【广州市检察院涉嫌袒护被举报人制虚假伪证违法行为,不依法提抗诉】

根据穗检行立字【2011】第22号工伤行政申请抗诉案全部确凿证据,证实被举报人农行涉腐败领导郑坚、余毅、杨泽锋、刘厚蔼和省营有关涉案责任人串谋被告省社保厅采用制伪录像和假医院就诊信息的手段恶意报复举报人。证实被举报人与省行政复议办经办人涉嫌串谋"制虚假笔录"报复举报人程少清。

但是,广州市检察院涉嫌袒护被举报人农行串谋被告省社保厅制虚假伪证的违法行为,袒护广州市中院叶洁靖法官、广州越秀区法院陈传岳法官、省社保厅、省行政复议办严重违反"审理程序"枉法作出裁判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提出抗诉。证实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以权谋私、官官相护、官场腐败。



拜金拜权成了现今社会的主流,司法腐败,吏治腐败,官商勾结,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大多的反腐弱势群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广州市中院叶洁靖和合议庭法官严重违反法规,枉法裁判】

在被举报人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处置部(原称广州花城支行)涉案人郑坚、余毅、刘厚蔼、杨泽锋打击报复举报人程少清致残有直接关联性【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285号工伤认定行政案中,广州市中级法院的叶洁靖和合议庭法官审理,袒护被告省社保厅和第三人农行串谋制伪假证打击报复举报人程少清违法违规行为,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

1、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庭审程序严重不合法。2、不依法对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和一审中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3、不依法责令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承担《考勤表》和《录像证据》的举证责任;4、不依法对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伪假录像和虚假医院就诊信息清单等有争议的证据再次进行质证;5、不依法对被上诉人提交和法院调取"伪假录像"作司法鉴定;6、不依法对上诉人作"工伤因果关系"司法鉴定;7、不依法进行调查取证;8、不依法作行政诉讼证据保全;9、庭审笔录不真实、不完整等等。证据事实详见【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285号案的全部证据1至证据64。

因叶洁靖审判长和合议庭法官存在上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因而在2011年5月13日,原告当庭口头和书面提出叶洁靖和合议庭"回避审理此案"。原告程少清在"庭审笔录"中明确写明:法官违规审理,庭审笔录不真实、不完整。更换合议庭。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举报人依法在2011年5月16日《请求更换合议庭法官申请书》中,有理有据地详尽列举《叶洁靖和合议庭法官违法违规审理种种问题》和《二审对庭审笔录的补充修正和答辩证词》(见本案证据61、62)。

然而,直至2011年5月27日,市中级法院的叶洁靖法官才做答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三日内必须对当事人提出回避审理申请作出答复。因此充分证实叶洁靖和合议庭法官严重违反法规;庭审程序严重不合法,枉法裁判。



【广州农行涉腐败责任人与省社保厅串谋制假伪证的证据事实】

一【农行涉腐败责任人与省社保厅串谋制假伪造"虚假录像片段"是所谓的商业秘密吗?见2011年2月17日庭审笔录和本案证据】

(一)根据被告省社保厅提交2008年11月14日下午14时22分47秒起至16时02分50秒录像视频约100分钟,被剪辑成9个录像片段,修改时间都写明是2011年1月26日。证实在2011年1月26日被举报人农行串谋被告省社保厅对录像视频片段进行篡改事实。

(二)被举报人农行、被告省社保厅、省行政复议办在《答辨状》《复议决定书》和《现场调查笔录》中证实在2010年12月7日查证录像看到画面:程少清在2008年11月14日14时起至14时58分一直在办公室内,直到14时58分32秒才走出办公室。程少清在14时起直至16时02分总计约100分钟内"有三次"进出办公室或茶水间。但是,在2011年2月16日法院调取和省社保厅提交录像证实:程少清在14时03分起早已坐电梯离开20楼档案库外,直至14时33分才坐电梯回到20楼档案库中。且"有五次"进出办公室或茶水间。

疑点1:出现的次数不同。是"五次"而不是"三次"。看着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疑点2:出现的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程少清是在20楼"档案库外的电梯里"出现,而不是在"档案库里面办公室"中出现。

疑点3:进、出入档案库方向相反,出现"时间秒数"不同。

证实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证实被举报人自2010年11月30日起制假伪造出2010年12月7日和2011年2月17日查证所看录像。

(三)被告省社保厅和农行在庭审笔录中证实其提交2008年11月14日的录像:是经过分段剪录的;视频片段之间存在两、三秒时间差异;对于其提交录像片段文件类型是"电影剪辑"事实没有否认。

二【被举报人农行与被告省社保厅串谋作假,无中生有地用"出具日期倒签"作假制造出虚假不真实《就诊信息证明》,用于证明所谓虚假不真实《医院门诊费用清单》】

疑点1、被告提交分别2008年11月3日、2008年11月12日、2008年11月19日等三个不同日期《医院门诊费用清单》,为何会打印在一张A4纸上?没有患者姓名?公章模糊不清?

疑点2、被告提交两页《医院门诊费用清单》中,共计有四个日期分别是2008年11月3日、2008年11月12日、2008年11月19日、2008年11月26日。都是用电脑打印出来。没有一个是2008年11月14日原始的门诊费用清单。证实不是原始的原件。

三【根据程少清2008年11月14日《医院门诊病历》中,经办医生明确写明"术后"和1"年"字。程少清是在2007年8月13日至24日期间做膝关节半月板手术,见证据《门诊病历》和《出院证》。明确证实在2008年11月14日遭受工伤后到医院诊治的事实】



司法被滥用、法律被践踏。必须坚决惩治权利腐败!



异国打工,不知情缺席被判离婚

陈刚跪在吉林省永吉县法院门前要讨说法

俩孩子还不懂发生了什么城市晚报记者:程宛

为过上好日子到韩国打工:前后12年辛苦赚的几十万元全都部汇给国内的妻子

等来的是:结婚纪念日他满心欢喜给妻子打电话要送惊喜,而妻子则告知已经和他离了婚

法院判决:家里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他

回家看到的是:妻子和别的男人住在一起,两个孩子用陌生的眼光看着他,他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

10月11日上午,最低气温6摄氏度,下着小雨,这天是永吉县入秋以来最冷的一天,比这天气还冷的是永吉县口前镇村民一38岁的陈刚(曾用名陈洪刚)的心。他在国外打工期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永吉县法院裁决他与妻子离婚,而他却将打工赚的辛苦钱汇给了妻子,(汇款全部都汇在妻子郝某法院工作的二姐手里)结婚纪念日他还满心欢喜给妻子打电话要送惊喜,而妻子则告知已经和他离了婚,而且和别人过上了日子。不但如此,2007年11月13日,法院的永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还将所有财产全部判给了女方,而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却判给了他,每年还要向妻子负责5万元的生活费用。见此,陈刚状告永吉县法院。后来法院因违反法律虽然撤销了原案件判决,但妻子已经不可能再回到他身边了,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从此没了。陈刚认为,法院虽然撤消了案件,但家庭已被拆散了,两个孩子流离失所,却永远还不了他幸福的生活,自己在外多年拼得的所有全部财产,已化为乌有。法院故意认定违背事实,属违法立案,应当负全部责任,于是跪在永吉县人民法院门口讨说法。

为了妻子出国打工

11日上午,陈刚带着一个皮箱和一堆汇款材料及一袋药品,跪在永吉县人民法院门口无人问津。

永吉县人民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接待记者时说,对外宣传,都要经过对正规渠道审批,现在不能给记者任何答复。由于该案件一审审完之后,经过吉林市中院了,这个案子涉及两级法院。具体怎么答复记者,需要跟领导请示,暂时什么情况都不能透露。两名工作人员留下记者电话,说尽快给予回复。截至记者截稿,没有得到关于永吉法院给予的任何回复情况。据了解,在陈刚的户口本上,第二页孩子户口则是'朝鲜族'。是妻子郝某和法院工作的二姐故意托人上的,而他和妻子都是汉族,陈刚是已婚而妻子一直都是未婚。由于陈刚多年出国打工,俩人一直没有亲自去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根本没有两个人的结婚证件和相关档案。法院实属于违法立案。现在在法院当时立案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已经确定是郝某自己和在法院工作的二姐一手伪造的。现如今郝某回国后,2006年买的楼房,就是原审案件法官赵实成的,

案件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四次裁定查明属严重违反法律程序,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撤销了此案件。但是,经过了长达两年之久的艰难诉讼,最后落到陈刚手里的就是一张;白纸。

2007年11月13日,郝某和在法院工作的二姐郝辉【法院档案管理员】及法官赵实成相互勾结,利用陈刚在韩国打工未归之际(1999-2009)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事实不清,违法立案,枉法裁判,严重违背认定事实,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致两个孩子流离失所,骗取前后12年在韩国打工所有全部财产的事实。(陈刚在韩国打工期间,所有汇款都汇到,郝某在法院工作的二姐郝辉手里;)并制作出(2007)永民--初字第839号民事离婚调解书。

1、在本案档案卷宗内没有原告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及材料,原告和被告都是法官赵实成一手指定的。2、没有被告答辨状和口头答辨笔录材料。3、卷宗内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仅有一份郝某自己伪造的一张"名字为陈洪刚的结婚证复印件"注:由于陈刚多年在韩国打工原因,从未与郝某亲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4、作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陈刚也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5、卷宗内没有自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记录在卷…6、在诉讼期间,赵实成、郝辉利用职权和掌管档案的便利条件,又对该档归档完毕的卷宗内添加补充法律文书,堵塞违法漏洞。7、在此案前夕2006年10月,赵实成就将自住楼房通过郝辉,并出售给郝某,系三人关系非同一般,早已相识,赵实成又是本案立案及调解主审法官,实属串通,顾意做枉法裁判行为。

我国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个人及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吉林省永吉县法院及法官赵实成在审理本案活动中,设立法律陷阱,故意认定,违背事实及法律行为,致使家庭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两个孩子流离失所【孩子现在民政救助】陈刚也至今无处安身。这一行为也违背了社会公德,颠覆了为民执法的道德与原则,属为严重司法渎职。严重违法办案,迫害家庭,危害社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群众百姓的合法利益,置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危害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给群众百姓及家庭造成毁灭性的灾难与痛苦,和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甚至走向犯罪.。实在令人悲愤欲绝。

执法犯法,渎职腐败是祸国殃民的罪魁祸首。不要让群众百姓,对国家政府和社会失去了信心。要严厉打击犯罪,坚决将这些执法犯法、迫害家庭,危害社会,视以法律为儿戏的腐败分子绳之于法,将维护国家法制法规的尊严,保障社会和谐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百姓正当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行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责任人,还是在极其重要的岗位上继续工作着。这样的法官人民还会相信么,群众百姓还会放心吗?要求严厉查处,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违法办案,渎职法官枉法裁判。将这些为所欲为的腐败分子彻底驱逐出法制队伍,稳定社会民生和正常生活。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公证性和严肃性。陈刚如今心情十分沮丧,他回国后,家里以前自己名字买的房子已经被更名变卖了,出国打工12年所有财产化为乌有。现在以是妻离子散,一无所有了,他已居无住所,两个孩子现都在救助站,民政救助上学。这都是吉林省永吉县法院,法官执法犯法,违法立案,枉法裁判,迫害了家庭,视法律为儿戏,导致的最终结果。至今无人问津.

受害人,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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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没有监督成了利益集团的好处,必须大力惩治权力腐败。



【根据反诉案证据,可再证实被举报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问题】

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处置部涉嫌腐败领导郑坚、余毅、刘厚蔼等三人在2011年7月初向法院起诉程少清【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11号、2512号、2547号等三件名誉权纠纷案,诉称程少清在网上刊发的损害其名誉的文章,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证实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以权谋私、官官相护、官场腐败。程少清依法提出"反诉"。根据反诉人程少清在本案中提交全部证据,证实涉嫌腐败领导郑坚、余毅、刘厚蔼、杨泽锋等有关涉案责任人涉嫌榨取侵吞举报人程少清和广大员工巨额血汗工钱,涉嫌采用制造虚假伪录像和医院就诊信息清单等伪证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程少清。证实涉案责任人涉嫌内外勾结造成国家贷款数亿元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涉嫌伪造法律文书和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等触犯《刑法》等刑事犯罪问题。证实广州越秀区法院经办法官陈传岳、彭鹏、陈一帆、陈亮、欧镇军,以及广州市中院经办叶法官等人滥用职权,篡改笔录,枉法裁判。

目前,审理"反诉案"广州越秀区法院经办法官陈一帆,仍然严重违反法规,袒护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涉嫌与被举报人继续串谋打击报复举报人:不依法调查举证。拖延审理审理期限(自2011年7月至今已四个多月,仍未正式开庭审理)。不依法委托做"司法鉴定"等等。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以权谋私、官官相护、官场腐败。



【广州农行涉腐败责任人与省社保厅串谋制假伪造"虚假录像片段"打击报复举报人】

一【农行涉腐败责任人与省社保厅串谋制假伪造"虚假录像片段"是所谓的商业秘密吗?见2011年2月17日庭审笔录和本案证据】

(一)根据被告省社保厅提交2008年11月14日下午14时22分47秒起至16时02分50秒录像视频约100分钟,被剪辑成9个录像片段,修改时间都写明是2011年1月26日。证实在2011年1月26日被举报人农行串谋被告省社保厅对录像视频片段进行篡改事实。

(二)被举报人农行、被告省社保厅、省行政复议办在《答辨状》《复议决定书》和《现场调查笔录》中证实在2010年12月7日查证录像看到画面:程少清在2008年11月14日14时起至14时58分一直在办公室内,直到14时58分32秒才走出办公室。程少清在14时起直至16时02分总计约100分钟内"有三次"进出办公室或茶水间。但是,在2011年2月16日法院调取和省社保厅提交录像证实:程少清在14时03分起早已坐电梯离开20楼档案库外,直至14时33分才坐电梯回到20楼档案库中。且"有五次"进出办公室或茶水间。

疑点1:出现的次数不同。是"五次"而不是"三次"。

疑点2:出现的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程少清是在20楼"档案库外的电梯里"出现,而不是在"档案库里面办公室"中出现。

疑点3:进、出入档案库方向相反,出现"时间秒数"不同。

证实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证实被举报人自2010年11月30日起制假伪造出2010年12月7日和2011年2月17日查证所看录像。

(三)被告省社保厅和农行在庭审笔录中证实其提交2008年11月14日的录像:是经过分段剪录的;视频片段之间存在两、三秒时间差异;对于其提交录像片段文件类型是"电影剪辑"事实没有否认。

二【被举报人农行与被告省社保厅串谋作假,无中生有地采用"出具日期倒签"作假手法制造出虚假不真实《就诊信息证明》,用于证明所谓虚假不真实《医院门诊费用清单》】

疑点1、被告提交分别2008年11月3日、2008年11月12日、2008年11月19日等三个不同日期《医院门诊费用清单》,为何会打印在一张A4纸上?没有患者姓名?公章模糊不清?

疑点2、被告提交两页《医院门诊费用清单》中,共计有四个日期分别是2008年11月3日、2008年11月12日、2008年11月19日、2008年11月26日。都是用电脑打印出来。没有一个是2008年11月14日原始的门诊费用清单。证实不是原始的原件。

三【根据程少清2008年11月14日《医院门诊病历》中,经办医生明确写明"术后"和1"年"字。程少清是在2007年8月13日至24日期间做膝关节半月板手术,见证据《门诊病历》和《出院证》。明确证实在2008年11月14日遭受工伤后到医院诊治的事实】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以权谋私、官官相护、官场腐败。



维稳必须依法惩治腐败贪官!



司法被滥用、法律被践踏。必须坚决惩治司法权利腐败!



贪官是制造不稳定社会的最大源泉,其腐败行为玷污党的形象,对腐败贪官必须坚决惩处!



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法犯法,必须要罪加一等!



贪官每天都在挖党和国家的根基,贪官是最大的敌对势力,是导致社会不稳的根源,维稳重在反腐!



权利没有监督成了利益集团的好处,必须大力惩治权力腐败。



司法被滥用、法律被践踏。必须坚决惩治权利腐败!



拜金拜权成了现今社会的主流,司法腐败,吏治腐败,官商勾结,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司法被滥用、法律被践踏。必须坚决惩治权利腐败!



司法权利被滥用、法律被践踏。必须坚决惩治司法权利腐败!



拜金拜权成了现今社会的主流,司法腐败,吏治腐败,官商勾结,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司法被滥用、法律被践踏。为了法律的尊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央应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司法被滥用、法律被践踏。为了法律的尊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央应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司法被滥用、法律被践踏。必须坚决惩治权利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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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所以前面冠以"人民"二字,目的就是为了让法院、检察院真正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司法腐败,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形象损害和广大中国人民反腐斗争的伤害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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