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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结婚证?都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2012-02-01 04:01来源:望夜的星星 作者:杨光长垣 点击: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澳门/台湾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和结婚证。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计算机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3),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复婚登记的,其实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附件4)。
婚姻登记管辖机关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一般是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是市(地)以上的民政机关,外国人的要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人9元.
办理外国人和内地居民的每人9元.
其它如什么证书啊,都不要钱的啊(其实9元就都包括了啊)!!

但个别地方也略有不同,比如西藏,还有些地方并为按规定办理,如上海!!

国内结婚登记费 对 9元 当事人 价费字[92]249号  
2 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手续费(含证书) 人 30元 当事人 价费字[92]249号  
3 国内离婚登记费 对 10元 当事人 沪价涉[90]128号  
4 同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手续费(含证书) 人 40元 当事人 价费字[92]249号
和外国的结婚就要每人40了啊!!
呵呵!!真他妈的可笑!!中国的行政制度!!!
上海国内一区登记处情况:
1.提交要求的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4*6cm彩色双人照),领取申请表(2张)和联系表用黑色水性笔进行填写(注:网上到上海民政局下载的文件没有背面的文字,没有用的)!
2.填好后马上交回(不然要等好长时间,因为是按提交顺序来的),等待,过程中有需要可以免费拿避孕套,架子上有好多哦,就看你脸皮的厚薄了,呵呵!!
3.等工作人员喊名字的时候,到柜台去,在申请表和批准表上双方签字,并交45元费用(网上说只要9元,但实际装结婚证用的本子费用也捆绑在一起,没有办法不给),领取宣传资料(婚嫁信息等)一袋!

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你知道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然,还要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人9元.
办理外国人和内地居民的每人9元.

但实际上有些地方并为按标准啊!比如上海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对30元.办理外国人和内地居民的每对40元.这都是违规!!但我们没办法啊!!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4日)规定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和结婚证。

第三十一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计算机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二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三十四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三十五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3),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附件4)。
婚姻登记管辖机关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一般是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是市(地)以上的民政机关,外国人的要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人9元.
办理外国人和内地居民的每人9元.

但个别地方也略有不同,比如西藏,还有些地方并为按规定办理!!

baidu上搜的 都不会有 以上仁兄们给的详细了 不容易啊 呵呵 就给他们 个最佳答案吧 看在那么辛苦的份上

我也同意啊 
不看不知到 一看吓一跳啊
真是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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