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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

时间:2011-11-27 18:47来源:左雯姬 作者:苍茫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较好解决城乡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较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平、公正,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工作,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救助对象的入户调查,确定救助标准;负责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金的匹配,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实有关待遇,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的对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部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参保工作,我不知道离婚协议书(仅供参考)。落实有关待遇,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对接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鹤壁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五保供养人员。



  第八条 纳入本办法的救助对象,应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参保范围和条件,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条件,严格遵照我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在定点医院实行同步结算,应先按照我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进行结算(可报销费用)。结算后,在可报销费用范围内发生需要个人承担费用的情形时,启动本医疗救助程序。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发生的可报销费用按下述标准予以救助:



  (一)农村低保对象,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二)城镇低保对象,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元。



  (四)对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且个人剩余自费部分超过元(含元)的,经县区民政部门研究,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可提高到元。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报销金额后,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垫付相应的住院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到所在辖区的县区民政部门核销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救助标准和救助比例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可适时调整。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为方便救助对象就医和规范运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本办法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目录,如违反相关规定,民政部门不予核销超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费用审核、垫付与控制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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